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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流转税制创设于分税制改革的1994年,运行至今已超过15年。流转税制较大幅度的调整,将是我国继企业所得税“内外统一”之后,正在酝酿的税制改革。在2008年10月,“增值税立法”被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规划,并且作为将在5年内提请审议的第一类立法项目。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的三大流转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经有所修正,主要体现在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扩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以及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变化等方面的内容。但这仍然只是过渡性、边际式的微调,并没有达到增值税整体改革所应有的目标;而且增值税改革后纳税人税负的下调又引发了营业税纳税人期盼改革的呼声。下一步的流转税制改革将主要聚焦于如下两点:一是使营业税制融入增值税制之中,增值税由选择性征收向普遍性征收转变。一些原本在流转环节适用营业税课征的行业,将要逐渐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二是货物和劳务税立法更趋规范化与国际化,以促进国内经济与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之下,本文试对营业税若干税目改征增值税的情况进行测算,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探讨相关立法事宜,以研究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的改革问题。 一、在篇章结构上,本文共分六个部分展开研究: 第1章首先阐明选题的背景和对象,其次指出本文的研究意义与思路、可能的创新点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然后对本文研究涉及到的观点和文献进行综述和回顾,为下文的论述作好铺垫。 第2章介绍了在货物和劳务税领域,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征的背景成因,分析了其种种弊端和改良趋势,指出现阶段以增值税制替代营业税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基于理论、实证分析以及国际经验借鉴,进一步强调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征现状的改革需求。 在第2章分析改革必要性的基础上,第3章进一步论证改革的可行性,讨论如何移除公认的主要“障碍物”。第3章第1节介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涉及的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及其抉择问题,建议科学调整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制度,辅之以地方税体系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配套改革;第2节说明了取消营业税后的地方税务部门未来发展的趋势与定位;第3节针对税制要素和征管环境问题,主要通过预计税率档次、刻画近几年增值税实际税负、税收弹性以及征收效率的图表,进一步说明了在第三产业实施增值税的时机已相对成熟。 各个主要的营业税应税行业在改征增值税的过程中,面临的难点与重点有所不同,比如物流业税制改革的侧重点在于克服纳税人零星分散的征管困难;房地产业的侧重点在于房地产出租方面税收优惠的设计以及与财产保有环节税制改革的协调,而且房地产业的改革需要以建筑业的改革作为前提条件;建筑业的侧重点在于取得初级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难以取得;金融业的侧重点在于发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优势,注意借鉴金融服务在世界范围内征免税的习惯做法与发展趋势,等等。而且,由于各种行业的税源性质不同,改为增值税后财政收入归属应当如何确定、征管应当由哪个税务系统负责,也不能一概而论。 因此,第4章对于改革中可能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与分行业的不同侧重点加以剖析和解决。针对我国物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和金融业流转税的改革需求,作出了以下几个层次的特殊性分析:一、各个行业所独有的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二、世界各国或国际学者对于这些行业增值税的征收经验或建议;三、税制要素方面首先是在税率方面,针对各个行业进行测算,预见改征增值税后的税负变化程度。其次是在特殊政策方面,提出改征增值税后应当采用的优惠政策与征管措施,特别是提出金融业改征增值税的若干特殊处理办法;四、配套改革方面,针对不同的行业展望改革后可能遇见的困局与出路。 在前几章应用“投入产出表”揭示流转税领域重复课税规模、并测算增值税税率变化的可能值阈的研究基础上,第5章以“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为主要工具,预测了我国各主要行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经济效应及相关影响。 最后,针对上述各章的研究与估测,第6章补充性地探讨增值税立法进程与改革衔接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如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方面的改革需求,针对这些增值税改革中需要注意的其他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包括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进项税额抵扣以及反避税事宜等具体制度的改革。 各章既是相对独立的单元,又紧密联系、彼此呼应。 二、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 (一)投入产出表的系统学习和数据来源,令本文得以首创性地应用投入产出表来刻画营业税制存在导致的流转税领域重复课税规模。 (二)本文在国内首次引进“货物和劳务连续统一体”(The Goods-ServiceContinuum)的概念,来说明国际上公认的货物与服务难以区分的客观事实;首次引进“增值税征收效率”(VAT C-Efficiency)的指标,来介绍国际上对增值税征收效率的计算方法,也更加说明了增值税对“消费额”即“增值额”课征的内在机理。 (三)得益于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重点税源企业的财务会计数据,汇集而成几张Excel表格,看似平淡无奇,却能够以复杂而有序的计算来进行若干行业营业税纳税人改征增值税的税率模拟。可以查获的若干个行业的相关统计数据,使我们能够从另一种角度验证税率预测的正确性。 (四)讨论增值税法意义下的“增值率”,以说明各行业按“增值额”课征时,税负变动的背后原因。为了细化说明,又利用财务会计学知识进一步将“增值率”指标分解为“物耗率”与“成本利润率”两个指标。 (五)税收政策改革应用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进行测算的思路,是这篇文章继行业中观角度和企业微观角度的研究之后,再次上升到国家宏观角度的一座桥梁。至此,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也形成了“宏观(国家)—中观(行业)—微观(企业)—宏观(国家)”这样一种立体式的多维架构。 三、本文的主要结论有: (一)营业税的存在导致增值税链条中断,引发的流转税领域重复课税规模,不论从税款还是从产值上看,都是显著的,需要引起国家税收政策制定者的注意。 (二)分行业来看,即使是对金融业这样的国内学者们最不主张改征增值税的行业,本文也仍然作一些探索,以测度政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结论是金融业领域的重复课税更为严重,而且金融企业财务制度与内控水平更为良好,也具备改征增值税的条件;虽然金融业增值率较高可能会导致增值税制下税负更重,但这是因为成本利润率较高,而不是因为物耗率较低。没有理由倡导对成本利润率高的行业应当避重就轻地实行营业税制。 (三)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即使某一行业从直观上看税负加重了,但应用CGE模型及2007年相关数据测算的结果表明:改征增值税在令本行业税负加重的情况下,仍然能令本行业的产值有所增长。不仅本行业如此,相关联的可抵税的增值税行业亦有产值增长势头呈现。究其原因,在原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恢复,从而提升了本行业及其关联行业相互之间的消费需求,这对于有关行业的产值有着明显的正面影响。由此可知,营业税行业若改征增值税,将会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四)根据从国民经济、行业与企业角度展开的多角度测算,在税负平稳过渡的前提之下,本文的建议是将全社会所有行业的增值税标准税率有所降低,如降低为13%左右;而税收优惠项目尽可能减少,低税率可以进一步调低,如降至10%左右。 (五)不同于一些“分步式”改革的观点,本文所持的观点为,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应当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如果有一些零星分散的纳税人无法立即规范化,可以沿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方式。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仍维持在3%的水平上。 (六)当前,以往学者所担忧的“生产型增值税”作为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的瓶颈已经消除,而且增值税立法进程与扩大征收范围的改革应是并行不悖且相互促进的。与增值税立法进程相适应,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还必须注意相关重点问题,如规范税收优惠形式、改起征点制度为免征额制度、增设增值税的反避税规则、配套以财政分成体制改革与征管主体资源整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