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人们在生活中作为“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而在现实中受到侵害的现象却比比皆是。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尚未确立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因而对权利进行救济的侵权责任法也没有规定构成人身自由权侵权责任的要件。同时在学理上,由于学界并没有很好区分自由、自由权与人身自由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导致了对三者概念的混乱使用,错误地认识了人身自由权的概念与性质。自由是一种不受束缚、限制的状态,自由权是以自由为客体利益的一种法律保护的权利,人身自由权则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的身体活动及思维活动和精神安宁,不受他人非法限制和妨碍的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中人格权下的一项具体人格权。确定了人身自由权概念后,明白了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必要性,于是从构成人身自由侵权责任的六个要件来论述侵权责任的救济是如何进行的。六个要件分别是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客体、行为、损害、过错、因果关系与抗辩事由,最主要是对行为、损害、过错与抗辩事由的认定,在实践操作中,认定这四个方面的全部要点,可以使侵权责任法更为及时、有效、准确地救济人身自由权。然而通过进一步思考,侵权责任对人身自由权的救济是有局限性的,有些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侵权责任法却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济,因此需要另一个手段——人格权请求权的方式来救济,并作为完善人身自由权受侵害后的救济方式。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侵权请求权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这种区别,通过从人格权请求权的概念与特征、基本内容、基本权利的论述中可以看到,也正是这种区别,说明了侵权责任法对人身自由权救济的局限性。如何弥补这种局限性,如何完善侵权责任的救济,需要在厘清侵权请求权与人格权请求权的关系的基础上得到答案的。在构建好以侵权请求权与人格权请求权作为人身自由权双轨救济模式的前提下,面对我国这方面的民法救济现状时,我们看到,没有充分、完善的民法规范参与进来,致使人身自由权侵权现象非常严重,而双轨模式又不能发挥作用。我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法与人格权法的制定工作注意到了这点,在四部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中都有人身自由权救济的内容。由于立法思路的不同,对人身自由权侵权责任救济的认识,及对侵权请求权与人格权请求权的关系的规定,具有不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