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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工业发展,诸如核能发电、工业爆破、运输电力等活动成为经济发展的必要方式,这些活动对周围环境具有极高的危险,即使行为人谨慎注意采取适当措施仍无法避免损害的发生,依据传统的过错原则理论无法解决受害方的赔偿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危险责任产生了。危险责任发展至今,已成为大多数国家侵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并无危险责任的称谓,一般称其为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实施,其亮点之一,即在第9章第73条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本文试图分析高度危险作业的内涵,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司法环境等实际情况,以求对高危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达到清晰的认识,规范不断出现的新型高危作业类型,从而为完善立法和适用司法提供可行性建议。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以德国、法国、英国和美国的立法和司法演变为前提,对高危作业致害责任做了比较法上的考察,探究了不同国家的规制模式,为我国高危作业致害责任的解释适用提供借鉴经验。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高危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规定和特色。我国关于高危作业致害责任的法律规定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尤其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符合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其次,探讨了我国高危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和司法特色,重点阐述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以探寻高危作业致害责任解释适用的可行性途径。第三部分,分析了高危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在归责原则上,阐述了高危作业致害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高危作业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须有高危作业行为,这是责任成立的前提;第二,致人损害的事实,无损害即无赔偿,损害是寻求司法救济的出发点;第三,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通过分析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第四部分,探讨了高危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和减免事由。责任承担是侵权责任的重点,确定了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受害人获得赔偿才能有明确依据;其次以案例为切入点,主要针对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和受害人过失作为减免事由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