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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现行的证据失权规则对实体公正价值造成了不利影响,学者们的解决方案没有被采纳,有关我国证据失权规则正义性的争论还在继续,构建证据失权规则价值冲突一般理论并藉此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一种新思路。证据失权规则蕴含着价值主体对程序公正价值和程序效益价值的诉求,也造成了对实体公正价值的不利影响,这种矛盾就是证据失权规则的价值冲突。证据失权规则价值冲突产生的深层原因是:具体规范的价值内蕴无法满足主体的多元价值诉求,民事诉讼多元价值间存在固有的内在矛盾,两种不同的真实观激励着不同的价值诉求。深层原因的绝对性决定了证据失权规则价值冲突的绝对性。证据失权规则中程序公正价值与实体公正价值、程序效益价值与实体公正价值之间的矛盾对立程度就是证据失权规则价值冲突强度。崇尚程序正义的诉讼文化背景下,证据失权规则价值冲突强度弱,而实体公正优先的诉讼文化背景下,证据失权规则价值冲突强度大;集中审理模式有利于证据失权规则程序效益价值的发挥,此模式下证据失权规则价值冲突强度弱,分段审理模式正好与之相反;审前证据交换程序和争点整理程序、证据调查收集权的大小以及“新证据”提出程序等相关法律制度,对证据失权规则价值冲突强度也有重要影响。冲突强度影响因素的存在,决定了证据失权规则的价值冲突具有可相对调和性。证据失权规则是特殊的社会产品,经济学中的性价比理论可适用于证据失权规则。证据失权规则的“性价比”是实施证据失权规则所获得的程序公正价值和程序效益价值之和与其对实体公正价值造成的不利影响之比。证据失权规则“性价比”的绝对提升方式是:提升证据失权规则所带来的程序公正价值和程序效益价值,降低证据失权规则对实体公正价值造成的不利影响。证据失权规则“性价比”的相对提升方式是:根据不同的诉讼文化背景设置宽严不同的证据失权规则。这两种方式可以通过一些具体途径来实现。证据失权规则“性价比”的提升方式就是证据失权规则价值冲突的相对调和方法。我国学者所提出的“费用制裁说”、“完善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举证时限二分法”等方案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结合我国的法律环境背景,将证据失权规则价值冲突一般理论应用于我国实践,为解决我国证据失权规则所面临的问题提供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