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差额补足金融认知与司法认定的错位与弥合——基于633个案件的实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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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信用风险,差额补足协议在借贷、投资等关系中得到了广泛地适用。然而作为一种合同安排,其本身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为了明确差额补足协议应适用的规则,应首先确定其法律性质。学界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通过规范分析确定差额补足协议的法律性质,缺少对于司法实践中差额补足协议法律性质认定方法的实证研究以及应当采用何种方法进行认定的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下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意思表示为中心认定差额补足协议的法律性质。司法实践也通常会通过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差额补足安排的性质,但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并不统一。本文通过分析2016年至2020年的案例,归纳出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四种认定方法,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标准不清、适用混乱的问题。探查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差额补足的法律与金融的视角不同所导致的司法认定与金融认知的错位。本文的核心观点及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对差额补足协议的解释应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二元论解释原则。就具体规则而言,应当根据差额补足协议的补足对象、补足责任顺位、补足责任范围、协议的独立性等内容判断其法律性质。第二,在涉及金融产品的差额补足安排的认定中,应当考虑监管的思维。差额补足作为被广泛适用在金融产品中的增信安排,通常伴随着复杂的基础金融产品的出现而出现。考虑监管的思维有助于法院理解基础法律关系认定差额补足。但是,考虑监管的思维不一定要应用金融监管规则去否认相关安排的效力。在基础关系的认定和差额补足效力的考察中充分利用金融监管的思维能够帮助法官更好地分析法律结构、处理法律纠纷,识别金融风险。为阐明以上内容,本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导论。阐明本文的选题意义及背景,初步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研究差额补足法律性质相关话题文献,总述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明确研究思路。本文立意在于:在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同、协调机制尚未建成,金融监管规则转化方法尚未完全明确的情况下,正确分析金融产品结构、识别金融风险,基于民商法制度准确、正确地进行裁判,形成稳定的预期,也是微观上司法裁判回应金融风险防控的一种方式。落实到差额补足的认定上,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讲,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考虑金融监管的思维与需求,从小处落实,帮助金融风险的防控。第二个部分是理论分析。首先,分析差额补足的金融理论,分析其金融原理并讨论刚性兑付的监管原理;然后,分析差额补足的法律结构,讨论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差额补类型的法律结构。最后,基于以上分析,总结差额补足金融与法律的视角差并对原因进行探究。第三个部分是实证考察。首先通过分析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2016年-2020年的共633份判决书,明确差额补足的适用场景及表现形式,通过描述统计分析现阶段司法机关对于差额补足的整体态度。其次,归纳司法实践中对于差额补足协议的认定逻辑,并明确各种方法的适用场景。本文研究发现,司法中存在回避性质认定、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认定、以合同形式要件为基础的认定、以合同中主从关系约定为基础的认定四种路径。四种路径都有不同的适用场景。最后,本文对现有差额补足司法认定模式之利弊进行了检讨。第四个部分是对上述实证发现之现象的解释,即金融认知与司法认定的错位的具体表现与原因。首先,分析金融市场参与者的需求,梳理金融市场监管当局的监管逻辑,以分析差额补足的金融认知。同时,总结归纳差额补足司法认定的逻辑,回顾司法解释对差额补足性质认定的规定。最后,两相对比,剖析在差额补足的认定中,司法裁判与金融需求错位的具体表现和深层原因。本文研究发现,差额补足的金融需求与司法认定出现错位的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在金融产品的分析与认定中,未充分利用金融监管的思维,导致法院迷失于复杂的金融产品结构中,而出现回避性质认定、放弃说理、裁判标准模糊等情况。第五个部分讨论该如何弥合差额补足金融需求与司法认定之间的错位。“一个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编织材料,但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丹宁)”,在差额补足的认定中,法院也应当熨平司法认定与金融认知之间的折皱。因此本文认为,应当首先完善差额补足法律性质的认定方法,分析差额补足性质认定中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内容、规则。在完善差额补足性质的基础上,讨论如何利用金融监管思维弥合差额补足金融需求与司法认定之间的错位。第六个部分为结语,回顾本文内容,总述弥补差额补足金融需求与司法认定之间错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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