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语境下林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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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具有稀缺性、财产性和不完全的排他性。依据产权理论,为了实现森林资源的有效配置,森林资源应当依法规制。但我国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权属不清,集体林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现象依然存在,认为森林资源无价的思想影响仍然较广,林权法律制度亟待完善。特别是对森林资源承载的生态功能及其自净能力、承载限度等缺乏利用权利机制进行有效保护和规制的意识和法律制度。致使森林资源破坏严重,其生态功能下降趋势明显。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到照顾的事物。人们关心着自己的东西,而忽视公共的东西”。1如何通过权利界定和安排实现森林资源有效配置,将市场本身产生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并重新市场化,是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本文以既注重林权制度系统理论研究,又努力寻求解决我国目前林权制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的对策为写作思路,综合运用利益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在对我国理论、实践中林权概念及其具体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不足,并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从而较为系统地展开对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语境下林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论述。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界定了林权的概念、林权的主体、客体和类型。首先阐述了当前我国理论界对林权概念的外延即林权客体范围存在的分歧、《森林法》等相关法律对林权概念的界定和林权这一概念在语辞学意义上存在问题。然后,在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不足,从而提出具有可持续内涵的林权的概念:林权是主体依法享有的森林资源物权和以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为客体的环境权的有机体。接着论述了它的内涵和提出这一概念的理论和法律依据。最后,在对林权概念新的界定的基础上论述了林权的主体、客体和类型。
  第二部分主要是在客观阐述我国林物权、林环境权和林权保障性权利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展开对我国林权法律制度现状的分析。主要有林权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国家和集体所有权主体出现虚位,用益权权能不完备和担保权客体范围过窄;林环境权立法有空白;林权主体的结社权、决策权得不到落实等。
  第三部分主要从理论上论述了可持续发展语境下林权制度立法的价值取向。指出未来的林权制度立法应当以实现人类社会和整个生态系统可持续的正义、效率和秩序为价值取向。
  第四部分是建议完善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第一、指出应当订立一部森林资源保护基本法,并把生态优先、分类经营、利益协调、权利本位作为基本原则。第二、完善林权的原权利体系。包括明确国有森林资源使用权;确认林环境权;建立采伐备案制度;扩大林权抵押权客体的范围;创新林环境权流转体制等。第三、完善林权保障性权利。包括统一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解决程序;确实保障林权主体的结社权和决策权;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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