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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产品缺陷引起消费者人身、财产的严重损害所导致的纠纷不断增多,引起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汽车产品除外),消费者只能在损害发生后,以违约或侵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相对于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生产者而言,这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从2001年三菱公司的汽车召回开始,在我国有关数码产品、家电、手机、玩具和食品等诸多领域的缺陷产品召回的讨论愈演愈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必然选择。召回(Recall),是指由于生产商生产的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存在缺陷,为避免缺陷产品对消费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生产商必须及时将缺陷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召回申请。如果生产商不主动召回,政府主管部门将强制其进行召回。由此所确立的法律制度即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早已在美国、日本和欧洲等一些发达国家确立,并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实施。但是,在我国刚刚起步,人们在认识上还存在不足,所以在实践中遇到了一定的风险和阻力,并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2004年10月1日生效)对在中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实施一年多来,社会各界产生了积极反响,也得到了汽车产业界的响应和配合,使得广大消费者对召回制度不再陌生,进而为在更大范围内对涉及人身安全的缺陷产品进行管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本文借《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一年多来所积累的实践经验,以在中国产品领域建立完备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为目标,重点探讨了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所应规范的主要问题,同时也在介绍、分析国际上其他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中国进一步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