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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2005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就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而言,我国05年《公司法》彻底放弃了对公司转投资比例的限制性规定,赋予公司章程根据公司自身情况自由规定投资比例的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05年《公司法》对公司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尊重,同时也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宪章”作用。同时,05年《公司法》扩大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至此,公司转投资的对象不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这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公司的投资热情,在客观上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可见,伴随着我国公司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也处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然而,就现阶段我国的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而言还存在着不尽完善之处。不可否认,公司的转投资行为对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分散公司的经营风险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在肯定公司转投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充分的意识到其弊端的存在,如有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虚增,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等等,然而,对于这些弊端,我国公司法并没有相应规则对其进行规制。因此,我国的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来更好的规范公司的转投资行为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学者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着对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进行初步的探讨。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讨:第一部分,对公司转投资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简单的介绍。首先,对于公司转投资的概念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其次,为了能够更深入的理解公司转投资,本文尝试着以不同的标准对公司转投资行为进行了基本分类。最后,也是本部分的重点所在,即简要分析了公司转投资对我国市场经济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也正是因为公司转投资存在着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所以我们才应不断地对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积极作用并将其对市场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第二部分,评析我国现行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本部分内容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首先,将05年《公司法》与修改前的公司法进行了比较,阐述了我国05年《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制度所做的修改;其次,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转投资法律制度革新所体现的公司法新理念;最后,本文对我国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弊端进行了简要分析。第三部分,考察了主要发达国家的公司转投资立法概况。本文该部分主要考察了英美国家、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转投资立法概况,并简要介绍了各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司的相关制度。以次为基础,该部分阐述了境外立法对我国的启发。第四部分,也是本文的重心所在,用较大篇幅讨论了笔者对完善我国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展开:其一,针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弊端,阐述了完善应对公司转投资弊端的措施,包括使投资状态公开化、限制股权的行使两方面的内容;其二,重点讨论了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