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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对实现城市规划目标,推进城市面貌更新,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改善城市居民生活条件起着积极的作用,理应是“利民工程”。但是近年来,暴力拆迁引发的流血事件却令人触目惊心。城市房屋拆迁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矛盾和纠纷,这使得拆迁问题已不仅仅是城市建设矛盾的纠纷问题,而且涉及到政府职能错位、公民私权保护不力、补偿安置不到位以及司法保障力度不够等各个方面。因此,分析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中仍旧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将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城市房屋拆迁是世界共有的现象,但“拆迁”这种称谓却是我国特有的。目前我国学者主要是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如何完善补偿制度,如何设计征收程序以及如何进行司法救济等方面进行理论探析。由于我国很多制度尚不完善,加之我国又处于经济转型期,学者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各有其理又各有其局限,如法学界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有民事法律关系说、行政法律关系说以及民事和行政关系混合说三种学说,每一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但又都是片面的。目前我国学者对拆迁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经济法或宪法与行政法学的角度进行的,从民法角度进行研究的却不是很多,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对房屋拆迁问题进行民法探析的更是少之又少。
本文通过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特征,私权与公权的关系,私权保护、公共利益与房屋拆迁的关系,所有权等方面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奠定理论基础。通过对国内外有关拆迁的法律规范进行对比分析得出几点启示,并将这些启示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提出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1、城市房屋拆迁应该分成为“公共利益”的征收和为“商业利益”的拆迁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范,而不能简单地将城市房屋拆迁等同于征收。2、“公共利益”的界定应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予以立法保障。在认定一个项目是否为了“公共利益”时,不仅要将拆迁目的与“公共利益”的特征和原则进行匹配,在完全符合时才能认定其为“公共利益”,而且应该由专门的独立部门按照公平正义的程序予以认定,还要保障被拆迁人的参与、知情和异议权。3、房屋拆迁应当以充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作为指导理念,并且要给与补偿。4、完善补偿制度,参照域外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采用全部补偿原则。5、政府应该端正自己的角色,不应成为侵害被拆迁人合法私权的凶手。6、对于在拆迁过程中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漫天要价的“钉子户”,应当给予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