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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抢劫罪历来就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因此,正确认定抢劫罪并给予犯罪分子适当的刑罚,对有效打击抢劫犯罪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由于立法的抽象性、语言本身的多义性以及个案的复杂性,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抢劫罪的理解和认定仍然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同时,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抢劫罪不仅多发常见,而且情形千姿百态,相当复杂,亦非法条和解释所能概括。有鉴于此,笔者对抢劫罪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对抢劫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分为三大部分,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抢劫罪定罪的基本问题研究。文章从抢劫罪的目的、手段以及对象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分析。认为抢劫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抢劫罪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其中,暴力需要达到“足以抑止对方反抗”的程度,但是又不应包括故意杀人行为;对于胁迫则应从其内容具有暴力性、实施具有当场性等特征方面去理解;对于其他方法,文章主张可以借鉴日本刑法立法,予以明确,以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文章通过对抢劫罪对象的分析,对不动产、违禁品、财产性利益这些特殊物品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抢劫罪加重情节研究。文章对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对各个加重情节的理解和适用中的争议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着重对入户抢劫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入户抢劫中的“入”不仅限于行为人身体的进入,进入亲戚房屋抢劫亦是入户抢劫,入户抢劫针对的对象可以包括户主以外的第三人,以及单位内部班车、黑车、无人乘坐的交通工具均应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第三部分,抢劫罪的既遂标准研究。文章先介绍了关于抢劫罪既遂标准的一元论观点和区分论观点。然后对抢劫罪的既遂标准进行了前提分析和本体分析,认为不论是普通抢劫罪还是加重抢劫罪均有未遂形态,要从构成要件齐备说出发来判断抢劫罪的既、未遂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