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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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中必经的程序,也是最为重要的侦查行为之一。文章的写作目的是: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来改革我国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通过观念和制度革新,加强人权保护,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进行概述。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其它有关情况,依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诉讼行为。文章认为,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功能:一是获取破案线索;二是获取犯罪证据;三是保护无辜。我国讯问制度具有权利(力)配置不平衡、明显的强制性以及明显的封闭性三大特征。具体表现为:一是侦查人员掌握着讯问时间、地点、方式等要素的决定支配权;侦查机关拥有除逮捕外一切强制措施的决定权;犯罪嫌疑人只能被动地忍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法律没有规定“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犯罪嫌疑人不能在讯问中有效地主张权利以保护自己。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三是讯问过程缺少必要的监督措施。第二部分对我国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所存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文章认为,我国讯问制度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立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不够。虽然我国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增强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方面有不少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便操作,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能很好的得到实现。另外,为了强调刑事诉讼打击犯罪的功能,我国立法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的沉默权、律师在场权等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的诉讼权利。二是,讯问过程存在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非任意性供述的现象。在实践中,侦查机关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以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线索收集其它证据。为了获得犯罪嫌疑人的陈述甚至可以不择手段,造成犯罪嫌疑人人身伤亡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三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可操作性较差,导致非法证据难以排除;同时还缺少讯问过程的检察监督。我国讯问程序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权利保护意识薄弱导致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基于将犯罪嫌疑人作为查明真相手段的观念,侦查人员普遍客体化地对待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变相拘禁以及超期羁押时有发生。二是,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制度缺失易导致刑讯逼供。具体来说,就是缺少沉默权制度易导致获取非任意性口供、部分案件缺少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易导致刑讯逼供、缺少完善的律师帮助制度使犯罪嫌疑人权利难以保障以及讯问过程监督制度不完善导致讯问权力异化。第三部分对改革我国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文章认为,我国讯问犯罪嫌疑人改革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改革讯问制度是提高人权保护程度的需要。我国现行的刑事侦查讯问程序根本无法有效防止“羁押性”讯问权的异化,进而也无法保障“有罪供述”的自愿性和稳定性,甚至难以保障被讯问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应当通过侦查讯问程序的完善来约束侦查人员的讯问权,确保犯罪嫌疑人享有最低限度的防御权。第二,改革讯问制度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需要。通过固定讯问内容,能及时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提高诉讼效率。效率是保障秩序和公平的基础,如果诉讼效率低下,不仅会造成大量刑事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造成案件的严重积压,而且往往会导致难于查明案件的真相,从而使社会失去了秩序和公平,公民的自由和人权就得不到保障。第三,改革讯问制度是适应国际刑事准则的必然要求。各国在具体构建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时存在一定的差别。但保障人权、实现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却是共同追求的目标。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要求确立不得自证其罪规则、沉默权规则、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规则、律师介入规则以及权利告知规则等。我国相关规定还不完善,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第四部分对我国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改革进行了设想。文章认为:我国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改革应当包括观念革新和制度革新两个方面。观念革新方面要求:第一,完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要求被追诉者可以在保持沉默与进行陈述之间选择,可以在有罪供述与无罪辩解之间进行选择,不受任何外力胁迫。第二,增强权利保护意识。承认和贯彻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地位。讯问人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并为犯罪嫌疑人实现其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三,强化讯问程序意识。程序原则要求严格规范和限制国家的侦查、控诉机关的权力、防止其滥用权力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的保障。制度革新包括:第一,确立合理的讯问方式、时间及地点。对被指控人决定和确认自己意志的自由,不允许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禁止威胁以及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禁止使用有损被指控人记忆力、理解力的措施;允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引诱和欺骗讯问;允许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中实施强制讯问。对于现行犯罪,侦查人员可以立即展开讯问;对于现行犯罪以外而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有律师在场的情形下在侦讯机关的审讯室进行讯问;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只能在合法的羁押场所(在我国主要指看守所)进行讯问。第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沉默权不反对讯问权,但是会给讯问权带来一定的挑战。针对我国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应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立法上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并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书面告知其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对于贪污贿赂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犯罪和跨国犯罪等案件,对于有关程序性的而非实质性的提问,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当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重大嫌疑时,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完善鼓励放弃沉默权而进行自愿陈述的量刑减让制度,完善非法讯问所获口供的排除制度。第三,完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建立全面涵盖公安、检察等机关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对录音、录像的实施主体应采取审、录分离原则。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要求在办理所有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均应当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完善律师帮助制度。律师帮助权是犯罪嫌疑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律师应能够为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进行诉讼证据调查。并能享有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律师在场权应包括案件知情权、法律咨询权、监督异议权、会签讯问笔录权、职务豁免权等具体权利。第五,完善对非法口供的排除规则体系。由控方承担证明口供任意性的责任。对非法口供一律加以排除;若以非法口供为基础收集的其它证据存在不通过非法口供也能发现该证据的情形,则可以考虑不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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