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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西部地区是天然林资源的主要生长地,也是我国重要江河的发源地,同时使我国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与政治文化意义。然而,由于巨大的人口压力和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近二十多年来,我国西部的天然林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导致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虽然近几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了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必要措施,但是,这些措施也限制了当地居民对天然林资源的利用,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收入、民族文化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采取一种综合的天然林资源经营管理措施,有限度的允许天然林资源的合理利用——这就是天然林共同管理理念,让政府、社区、森工企业等相关利益者通过协议的方式,设计相应的责权利结构,共同实施天然林资源管理。本文介绍了天然林共同管理理念,包括共同管理的定义、其中包含的价值与原则、理念来源,以及如何实施天然林共同管理。针对我国西部的情况,本文通过对我国实施天然林共同管理的历史基础,制度基础,并运用制度经济学理论对在我国实行天然林共同管理的可行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分析结果表明:我国有一定的天然林共同管理历史基础,但是仍然缺乏系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我国现行的森林权属法律法规允许共同管理体制的实行,但是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要成功开展天然林共同管理,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晰有关森林资源的责权利关系;由于天然林产品既具有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双重属性,因此天然林资源更适合采取混合产权式管理,即共同管理,无论是从产权界定,还是从要素投入和产品分配的角度出发,共同管理都有助于减少天然林管理中的交易费用,实现交易费用最小化。最后,本文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摩尼乡石坝子村为例,介绍了一个简单的天然林共同管理机制设计,以此来反映天然林共同管理中的投入、产出分配等责权利结构,体现天然林共同管理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