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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末,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中国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伴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建筑事业疾速发展,各地大兴土木,高楼耸立。然而,在这快速发展的背后也隐藏着许多问题,不少建筑商单纯追求速度和规模而忽略法律法规,致使违法建筑成几何倍增长。这些违法建筑既有损地区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也给人民生活居住、租赁、买卖、继承带来了诸多难题。因此,在中国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今天,我们必须认真去思考和解决违法建筑带来的相关问题。在公私法二分的法律体系下,不能一味的只注重从公法的角度去探究如何认定和处理违法建筑,同时,也应该从私法的角度出发,对违法建筑的所有权归属、相关合同效力进行一个系统的分析。要理解和研究违法建筑在私法上的问题,首先需要进行科学的定义,什么叫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有什么区别?在此基础上,要对违法建筑的类型进行一个科学的、体系化的构建。只有定义明确、分类完善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对权利归属的问题进行分析。本文首先通过对违法建筑概念的研究,提出了违法建筑的定义,这也是本文研究的范围,本文所指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集体组织规章制度,在建设用地上建造、改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未按法定程序领取相关证书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第二部分,对违法建筑进行了系统的分类。现存的分类例如将违法建筑分为实质违建和程序违建,太过笼统,无法为后续的研究打好基础。本文的分类建立在我国土地二元结构的基础之上,适应我国现有土地立法模式和结构。第三部分,在违章建筑二元分类的基础上,探讨私法上对违法建筑所有权、所有权人的认定。违法建筑的权利归属学界存在“不动产所有权说”“动产所有权说”“占有说”“无所有权说”等诸多学说,笔者赞成不动产所有权说的观点,首先认定违法建筑的不动产性质,其次认定私主体对其拥有民法上的所有权。文章最后一部分探讨了违法建筑买卖合同的效力,同样也是建立在第二部分城乡土地二元结构的分类基础上。笔者认为,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实质上就是将违法建筑作为客体的买卖合同有效性探讨,此时需要结合我国《合同法》第5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不同种类的违法建筑作为客体进行买卖的法律规范的性质进行解读和判断,区分“效力性强制性”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进而得出结论。总之,本文立足于私法,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分类基础上去探索违法建筑的权属和买卖合同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