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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的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随后,五大养老保险公司应运而生,并以其专业化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运作模式,对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文围绕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中的信托与委托代理关系,首先对企业年金各当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风险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从理论和现状两个方面,对我国养老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进行了研究。从理论上,企业年金有全分拆、部分捆绑、全捆绑三种运作模式,而现实中,我国养老保险公司普遍采取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捆绑,或者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捆绑的运作模式。本文通过研究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公司现行的企业年金运作模式有利于降低逆向选择风险,并增加其经营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受托人权力过于集中、托管人监督作用缺乏等问题。因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对现行运作模式进行优化、调整的政策建议,以更好地维护受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