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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国有资本与社会民间资本的融合,通过多种资本方式交叉作用,为国有企业发展添加新活力。同时,纲要还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方法做了明确说明,就是要对公有制经济下的股权进行改革,优化股权结构,推动企业经营发展。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被各级政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研究的热点话题,从央企、到地方国企,改革已快速、深度推进,无论国企还是民企均面临着重大的政策机遇。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种模式,如:民资、外资和国资相互融合的地方国有平台公司;国资、外资和民资相互融合的民营企业;国资、民资和外资相互融合的外资类企业;以及以员工为指导,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等。总的归结起来,现阶段混合所有制改革大致有五大模式:一是开放式改革重组模式;二是引入基金模式;三是员工持股模式;四是整体上市或核心资产上市模式;五是引入战略投资人模式。对于地方国有投资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际探索而言,第五种,引入战略投资人的模式应用比较广泛,诸如在在一些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发合作时,经常采用该模式。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面临诸多问题,其中最集中、最突出的就是国、民合资合营过程中双方股权结构比例问题,国企、民企都想获得控股权。“控股权”就成为了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国企、民企融合的矛盾点,要解决这一矛盾就需要引入第三方,来寻找一种合理的、稳定的、可操作的“相对控股模式”进行股权平衡与调配,实现股权结构合理化。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国企改革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混合所有制中法律问题、管理制度、路径选择、股价影响等方面,研究的混改模式也大多侧重于开放式改革重组、引入基金、员工持股、整体上市等,而很少有文献通过国有投资开发项目引入民营战略投资人的实践案例,对国、民融合的股权结构问题展开研究。对此,本文运用实践案例从股权治理结构合理化角度,对地方国有投资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混合所有制股东三方(1+2)股权结构优于双方(1+1)股权结构的论点。以治理结构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股权结构理论和博弈理论为基础,运用博弈分析方法,构建股权分析模型。以三方占股分别为40%(国有企业)、30%(民营企业)、30%(民营企业)的股权结构为例(简称“4-3-3”相对控股模式),对三方股权治理结构模式进行博弈分析,旨在论证“4-3-3”股权治理结构模式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从而突破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控股权”争议的矛盾,保持国有资产的控股地位,并提出可行的策略和解决方案。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众多模式,本文的研究希望进一步丰富和拓宽研究思路,有针对性的为当下地方国有投资公司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提供理论性的参考,为地方国有投资公司项目开发合作过程中股权结构合理化提供参考思路及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