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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作为非政府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与政府、企业并列的市场经济三大主体之一,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是企业与政府、行业、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协调与监督者,是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和重要的社会力量。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行业协会产生和发展的时间不长,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不配套,行业协会自身的组织职能、组织程序不规范,特别是行业协会信用建设的监督及自律机制不健全等,导致一些行业协会因利益驱动和社会责任的缺失而产生信用低下的现象,降低了行业协会的社会形象与公信力,影响了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和作用发挥。因此,如何增强我国行业协会信用成为一个十分重要和迫切的理论课题。
本文通过我国行业协会信用缺失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指出了造成信用缺失的内外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增强我国行业协会信用内外部法律治理的措施。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综合各国对行业协会的认识,结合实际提出我国对行业协会的定义,并逐一分析行业协会的性质。同时引入信用概念,通过对不同学科信用含义的对比,阐释信用的丰富内涵,并总结我国行业协会存在的信用缺失现象。为了应对协会的信用缺失,搞好协会信用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于是本文提出通过法律治理增强信用建设,并从法理学角度对法律治理的正当性进行论证。
第二部分,对我国行业协会信用缺失的外部环境进行分析。提出市场经济自身带有的弊病和入市后面对的挑战影响着行业协会信用。另外,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紧密与否也对信用产生影响。例如我国部分行业协会行政色彩过浓就对行业协会信用建设十分不利。再者,我国法治还不完善,存在诸多漏洞,行业协会缺乏相关法律保障也影响了协会信用建设。
第三部分,对我国行业协会信用缺失的内部原因进行分析。首先,认为行业协会发起或主导者的办会宗旨与动机直接影响到行业协会的信用建设。其次,行业协会运行机制不规范制约了行业协会的信用建设。最后,由于部分行业协会能力低下、生存困难也制约着协会的信用建设。
第四部分,为了应对我国行业协会信用缺失的问题,本部分提出要增强对其的外部法律治理。具体包括要完善相关立法,在法律中明确行业协会独立自主的地位,并在制定法中规定信用建设的相关法律机制。
第五部分,提出在增强行业协会信用缺失外部治理的同时,还要注重协会信用缺失的内部自治机制建设。包括要强化行业协会章程建设,健全行业协会内部规章,建立行业协会信用风险内部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