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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诉制度是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理冤制度,即中国历史上各朝代法中规定的有冤情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在案情重大、冤情无处申诉时,为了申诉冤情而直接将案情陈诉于最高统治者或特定机构,希望能够予以公正审判的一种合法的诉讼制度。对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研究首先立足于概念的明晰。直诉这一术语并非自古有之,而是后来的研究者概括出来的,多用于教科书中,与中国古代的上诉、越诉、叩阍、京控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通过对直诉制度各种界定方式的比较以及与古代相关概念的辨析,可以明确直诉制度应如何界定。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对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历史考察贯穿整个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关于直诉制度最早的文字记载见于《周礼》,但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尧舜时期的“谏鼓”“榜木”等制,经过秦汉的发展,到晋朝时,设立了登闻鼓制度,这也标志着直诉制度正式形成。直诉制度在唐宋时期更是获得高度发展,直诉方式增多,宋朝时还设置了专门接收直诉的中央机构。到明清时期,不仅存在多种直诉方式,还对直诉案件种类、方式、如何处理等等进行了更为严格和详细的规定,直诉制度已经基本完善。随着清末法制改革设立大理院,并规定所有京控案件悉归其管辖,标志着中国古代直诉制度开始被新式司法制度改造和吸收。而直诉制度是最终要将案情陈诉于皇帝的制度,随着清朝的灭亡,作为中国历史上各朝代法定的非常规诉讼程序的直诉制度本身就不复存在了。中国古代直诉制度存在历史悠久,对古代和现代社会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对古代社会而言,直诉制度客观上在冤案救济、维护司法公正、缓和社会矛盾及完善诉讼制度设置等各方面都产生过积极作用,同时由于是司法行政合一的封建制度的产物,对皇帝、官吏、社会状况等有强烈的依赖性,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对现代社会而言,虽然直诉制度本身已经不存在了,但其对社会和人们观念、行为产生的某些影响至今仍然存在,而这些影响主要是消极方面的,如越级上访、静坐、哭闹、甚至自残自杀,打砸公用设施等等,这需要我们逐步完善我国的司法救济制度,并最终构建以诉讼为中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真正为百姓提供实现公平正义的多种有效权利救济途径,同时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以期其主动选择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