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类遗传资源在生物医学研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生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生物专利产品可以带来极大的经济利益。这就出现了一个令人困惑的现象:一方面,专利权人和生物技术公司通过生物医药产品在市场上攫取巨大的经济利润;另一方面,人类遗传资源的提供者却被排除在这一利益范围之外。如何设立一种制度,既能保障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权益,又能促进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这是本文试图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美国关于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分享的两个典型案例,还有目前中国实践中碰到的问题。第二章分析人类遗传资源的法律性质。首先指出人类遗传资源与动植物遗传资源的在法律基础上的区别。其次,论述离体的组织材料具有物的属性,最初的所有权属于分离之前的人。最后,在专利法制度下进行分析,指出遗传资源提供者既不是发明人,也不是专利权人。因此,遗传资源提供者不享有专利权,但享有专利所带来的利益。第三章论述人类遗传资源获取的机制。首先,从医患关系和单纯的研究者与组织提供者的关系来考察告知后同意原则,要求医生或研究人员披露遗传资源潜在的商业利益。接着,指出由于基因信息对当事人的重要性,因此必须保护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基因隐私权。第四章论述人类遗传资源利益分享的机制。首先,提出遗传资源提供者利益分享的法律根据在于其对组织材料的所有权。其次,阐明利益分享的范围,指出不仅包括金钱利益,也包括基于该组织材料发展而来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最后,在分析了国外学者提出的两种解决模式后,本文提出新的解决模式:承认遗传资源提供者对其组织材料拥有所有权,但对遗传资源的获取不宜采取自由市场的模式;对遗传资源提供者的金钱补偿以生物技术产品的价值为标准来计算。通过设计新的利益分享模式,达到既能保护遗传资源提供者的权益又能促进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