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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时期的宪政建设在中国宪政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中《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中华民国史上使用时间较长的宪法性文件,它的制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研究价值。但由于约法本身的敏感性,目前学术界对它还缺乏比较深入、全面的研究。本文以约法及其相关资料为基础,对其背景、立法过程、立法技术、主要内容、实施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1928年国民党北伐完成,全国进入训政时期,迫切需要一部根本约法,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和政府的权限。以孙中山的训政理论为思想基础和指导原则,约法起草委员会在短短的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就完成了约法的制定工作。从立法的主体、立法的程序和立法的表达上来看,《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立法技术比较欠缺。约法以国家主义为价值取向,对人民的权利义务、国民党的国家地位、国民生计和国民教育、政府的组织结构、中央与地方之分权和地方自治制度、约法的施行及解释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实施作为约法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既受到其内容的制约,也受到当时的政治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复杂的运行态势。总体而言,国民党实施约法,推行训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远不能达到预期目标,实现由训政到宪政的顺利过渡。笔者认为在传统向现代过渡中,训政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着内在的矛盾,约法及其实践对孙中山训政理论的某些背离,造成正统传承上的危机;在内忧外患的环境下,国民党组织的涣散弱化了训政的实施;工具主义的宪法价值观阻碍了训政的实现。因此,到1935年预定期限后,它未能超越自己,达到宪政之治。而蒋介石企图用武力和个人独裁来推进训政,结果招致国人痛骂,失去了民众的支持,训政的回旋余地越来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