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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和罪数判断问题都是刑法学研究中的难点,我国学者通过借鉴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不作为犯理论和罪数判断理论。我国刑法学界对不作为的行为性、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值性等不作为犯的主要问题都有大量详尽的论述,形成了我国自己的不作为犯理论体系。此外,我国刑法学界对罪数的分类、罪数判断标准、罪数判断要素等罪数判断的基本问题也都有系统的论述,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罪数判断体系。然而,对于不作为犯的罪数问题却鲜少有学者关注,这与该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是分不开的,既然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形式,能够成立犯罪,那么就必然要考虑不作为犯的罪数问题,即在什么样的场合构成不作为犯的一罪,什么样的场合构成不作为犯的数罪。本文主要通过对不作为犯和罪数判断的基本理念进行分析,并结合对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不作为犯罪数理论的阐述,对不作为犯的罪数问题进行论述和评析,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不作为犯的基础理念进行论述,通过对自然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人格行为论等行为理论的分析,对不作为的行为性进行评析,即不作为属于行为的一种形式,能够成立不作为犯罪。第二部分,通过对罪数判断基础理论和大陆法系不作为犯罪数判断的判例和学说的论述和分析,提出不作为犯罪数判断应采用同时性说和回避不可能性说的折衷说,并在具体判断过程中对不作为犯的行为、结果和罪过等要素进行明确判断。第三部分,不作为犯的想象竞合犯是不作为犯的典型罪数形态,具体判断不作为犯的想象竞合犯,即以不作为的单数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通过对想象竞合犯基础理念和不作为单复数的把握确定对成立想象竞合犯的不作为单数的判断应采取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并采取一般的“从一重重处断”原则对不作为犯的想象竞合犯进行定罪处罚。第四部分,同作为犯一样,不作为犯也存在其他的罪数形态,本文主要论述不作为犯的结果加重犯、连续犯和结合犯,具体阐述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先行行为不作为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以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等,以期对不作为犯的罪数问题的研究提出些微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