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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不同于金融机构参加的借贷活动,它是一种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人(出借人)与借款人自发的金融活动,对于借款人而言这是一种融资,而对贷款人(出借人)而言,则可以说是一种投资。通过民间借贷,借贷双方可以避免适用正规金融机构严苛的贷款条件,及时地实现资金到位,脱离繁琐的监管,因此,资金需求较少或资金流动量较小的企业和居民个人,常会把民间借贷作为其获取资金或者输出资金的一大途径,其在我国存在已久。近年来,市场经济本身以市场为主导,国家对经济的管控逐渐放宽,民营经济在市场经济之中发挥的作用也愈发显著。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正规金融渠道已经不能满足,民间借贷的频繁程度也逐渐随之上升,甚而出现了江苏省泗洪县“宝马乡”等村民以从事民间借贷业务为主要经济收入的乡镇。①可以说,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程度和重要意义并不亚于正规金融活动,但国内对其的法律规制却是不足以用“不完善”一词述其滞后。民间借贷因其私人性而未受法律如同正规金融活动一般的规制,并不足以构成法律对其忽视的原因。而此问题也一直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直到2015年9月1日,姗姗来迟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总算在众人的期待中出台,这对中国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不仅是一次梳理,更是一次颠覆,其中不仅对如民间借贷的主体、民间借贷的利率及借贷合同的效力等旧问题进行界定,还与时俱进地对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联性予以明晰,且对借助网络平台的个体借贷之规制亦有涉及。本文拟借新司法解释发布之机,对其下中国现行民间借贷制度重点和新型问题进行研究,看其变化,究其之因,论其现实意义,再就部分问题借其他法域中的制度之鉴,提出浅薄之建议。如前所述,本文拟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制度发生的变更或新设之重点事宜进行研究。因而,本文将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研究,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是本次司法解释的一大突破;第二部分是民间借贷的利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的三段式固定利率标准是民间借贷利率的一次革新式变更;第三部分是个体网络借贷相关问题的简析,个体网络借贷(P2P)作为近两年新兴的民间借贷模式,已然趁着互联网金融的东风,掀起一股潮流,因此,笔者亦欲在此着笔墨;第四部分作为一个兜底的存在,将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债权的保护展开,主要立足于民间借贷合同,对其效力以及与买卖合同的关联性予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