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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具备不同于现实社会中一般帮助行为的独立性特征,按照传统共犯理论下的帮助犯进行规制存有理论障碍,因而需要采用帮助行为正犯化规制模式。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进行了正犯化规制,由此引发出对于该问题的争论。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以限制正犯概念为理论前提,在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中拥有存在空间,司法上的正犯化以实质客观说为理论依据,立法上的正犯化以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为法理基础。由于理论内涵有所不同,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立法正犯化更易限制刑罚的扩张,而司法正犯化则产生共犯理论的逻辑障碍。应限制使用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司法解释,在立法上严格控制帮助行为的可罚性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