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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坟山、祀田的内涵丰富,意义重大。在笔者查阅明清徽州法律文书,归纳民间纠纷种类时,发现关于坟山、祀田方面的民间纠纷在整个徽州民间社会纠纷中所占的比重很高。足见坟山、祀田在明清徽州社会中占据重要位置。本文即以此为楔,首先对坟山、祀田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坟山是指族墓所在之地,多为山地;祀田是指为祭祀祖先而设的田地。坟山、祀田不仅是宗族祭祀得以长久维系的重要经济来源,而且在宗法观念浓厚的徽州更能起到敬宗收族的作用,所以徽州宗族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坟山、祀田的数量。坟山、祀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田产,一般有宗祠所有、支祠所有、族丁共有三种基本形式。对于这种集体财产,宗族多会登记、编册、载入谱牒,并采用轮管或设立祠户的方式进行管理经营。鉴于坟山、祀田对于国家和宗族的重要性,明清时期的国家法对其作出了一些保护性的规定,以鼓励其发展;同时,随着坟山、祀田的过度扩张,明清皇权又对其进行了相应限制。徽州宗族也通过家法族规,对坟山、祀田的设立、管理和处分等问题作出规定进行规范,以减少日后纠纷,保护坟山、祀田免受侵扰。在“民鲜田畴”的徽州,有关坟山、祀田的纠纷是当时民间纠纷中表现最为激烈的一类,但明清时期规范坟山、祀田的成文法规却内容很少,涵盖面较窄;徽州宗族在纠纷的产生和解决中都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文中通过对46件坟山、祀田纠纷的剖析反映出,在国家成文法规缺乏详细规定的情况下,徽州地方官员面对数量巨大的坟山、祀田纠纷时,一般以民间风俗惯例、情理、墓碑与族谱、契据等作为裁判的依据,国家的成文法规则鲜少适用。地方官员在具体判决中遵从了民间习惯和情理要求的同时,也顺应了国家法的要求。从“国法”与“民俗”的距离中可见:国家法在民事纠纷中发挥的是威慑教化的作用,民间习惯和情理等正是以国家法的威慑功能为保障才成为民间细故的裁判依据,实现国家法的教化目的。“国法”与“民俗”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相互协作甚至妥协,维持了基层社会的和谐与平衡,从而达到中国传统社会所追求的“睦族”与“无讼”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