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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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汽车已经走进千家万户,成为家家户户的日常代步工具,与此同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也随之激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成为了我国交通事故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处于弱势一方,如何在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的同时又没有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负担,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妥善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问题有利于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在该条款中,立法者没有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进行区分,而是规定财产损失采取与人身损害一致的归责原则,并且将财产损失纳入了强制保险范围内并在赔付时实行保险优先原则。对于上述立法规定是否科学,理论界研究较少。本文重新审视了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的区别,在考察国外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了上述立法规定存在的弊端,最后得出财产损失要根据行为人的侵权能力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并且要将财产损失排除在强制保险范围内的结论。本文分四部分:第一章主要讲述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变迁、交强险出台背景,以及个人对现今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解,为下面的论述作铺垫;第二章主要考察了德国、日本、法国三个国家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尤其是这三个国家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第三章主要分析了财产损失实行与人身损害一致的归责原则的弊端及将财产损失纳入强制保险的弊端;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的建议。对于具有识别能力的人,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于无识别能力的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财产损失应排除在强制保险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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