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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担着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使命,理应在合理的制度空间中不断发展和壮大。本文中,笔者重点梳理了上海市民办基础教育的发展过程和现有困境,着重调查分析了两种类型的民办学校和影响其良性发展的制度因素。一类为“民办公助”的以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这类学校具有明显的经营性和公益性混合特征。一类是为满足人们择校需求而建立的优质民办学校,这类学校则具有突出的竞争优势。现实情况为这两类学校同时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法律框架下发展,由于法律政策不具有两种性质学校同时具有的适切性,两类学校发展的有些力不从心,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办学制度困境。其次,笔者通过对闵行区和浦东新区民办学校的实证调查,选取教育产权视角入手,分析了民办学校中产权制度的不完善方面。一方面,民办学校在法律中的“民办非企业”角色和在现实运行中的“公益性与营利性并存”的角色严重冲突,使得民办学校法人属性定位较不合理,从而导致产权归属不明晰。另一方面,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内部治理机制与教职工权益维护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才能使民办学校的现代学校制度更加健全与完善。为促进民办学校增强竞争优势,笔者建议民办学校应率先建立现代学校产权制度。在教育产权的内部运行机制方面,笔者认为首先学校应具有自己合理完善的董事会制度,以实现学校举办权与教育管理权的相互制衡。在学校法人制度完善的基础上,还应充分重视和维护校长与教师的人力资本产权。另外,在教育产权外部运行机制方面,也是笔者主要探讨的方面,笔者认为理顺政府与民办学校的关系,对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是大势所趋。所以笔者在研究整理的基础上,提出根据不同学校的性质类型,重新界定公益性学校法人和营利性学校法人类型、调整经费补偿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强法律政策的适切性。其次,笔者建议赋予“合理回报”双重属性,重新对合理回报的内涵范围进行界定,将合理回报分为奖励性回报和收益性回报,这也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基础上笔者做出的一些调整,以使其能够更好的发挥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