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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制度是指当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约定或者法律明文规定的除名事由,同时没有其他办法可以解决公司矛盾时,公司根据法定程序通过决议将该股东除名,或者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剥夺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使股东被动离开公司的法律制度。①股东除名制度在调整公司内部关系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世界多数国家在立法上也已经建立并实施了该制度。结合我国具体相关情况,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公司数量种类的增加,《公司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面临了诸多问题。为了解决实践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并且能够更好的与其他国家公司法律制度接轨,在我国2011年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首次提出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研究对象,故下文中简称为“股东除名制度”)。值得肯定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股东除名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增加了股东退出机制的方式,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构建的一大创新。但是,由于我国第—次提出股东除名制度,在内容上规定的并非十分成熟,存在法条表述笼统,适用不完善等问题。因此,笔者首先从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现状入手,剖析该制度现存的问题并结合国外相关研究提出完善意见。本文共分为四章:第—章是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立法现状及评析。首先,研究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现状。从中外合资企业的行政规章入手,分析《合伙企业法中》类似股东除名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了解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背景之后,主要从该制度的适用主体、除名事由、除名程序以及法律后果四个方面分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内容。其次,分析我国股东除名制度价值优势以及不足之处。在肯定我国股东除名制度价值的同时,提出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为下文提出完善意见做铺垫。第二章是股东除名制度理论性分析。首先分析股东除名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公司契约理论、社团自治理论、团体可分解理论、法经济学理论,为下文研究股东除名制度相关问题时提供理论依据。其次,研究股东除名与公司资本原则以及股权性质的关系。虽然我国在司法解释三中规定了股东除名制度,但是学术界对于“该制度是否适用于我国具体情况”仍然存在—定争议,因此,笔者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得出“股东除名制度不与公司资本原则以及股权性质相违背”的结论。第三章是美国、德国、日本股东除名制度比较法研究。笔者挑选了域外除名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三个国家的立法背景、适用对象、除名方式、除名事由、前置程序、除名后果的研究与比较,提出适用于我国基本情况的借鉴意见。第四章是完善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思考。结合上文中提出的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对域外类似制度的分析,笔者主要从除名事由、除名方式以及法律后果三个方面提出建立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具体完善意见。具体包括:章程约定事由、法律规定事由、我国股东除名制度除名方式的选择、股东会决议程序构建、法院判决程序构建、被除名股东失去股东资格及救济措施、被除名股东的股权处分、公司减资及债权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