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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是指国家为预防犯罪从而达到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通过立法形式制定的,在刑罚以外,对犯罪人和有犯罪危险性的人灵活采取的旨在消除该人犯罪危险性,而非对该人的行为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或法律价值判断的各种矫正、治疗措施的总和。保安处分是西方国家现代刑法理论和刑法制度发展的产物。在刑法理论上,它是近代刑法思想发展演进的积极成果;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它形成于19世纪后半叶,盛行于20世纪。在我国,人们对保安处分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批判到逐渐认同的过程。过去很长时间内,保安处分在我国处于千夫所指的地位,几乎成了法西斯的代名词。不但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就是在理论研究领域,也只是在批判帝国主义时期破坏由他们自己建立的法制,实行法外镇压时,将保安处分作为最突出的罪证加以批判,而对保安处分的基本内容却缺乏必要的了解,更谈不上研究。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思想解放的逐步深入,一些刑法学者开始研究资产阶级刑法的理论和制度。作者认为,应当在我国的违法犯罪行为惩戒法律体系中,设立保安制度。根据作者的统计,目前我国采取的类似于保安处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医疗、工读学校、醉酒约束,等等。现有的保安措施,虽然有其缺陷,但是存在合理性是明显的,现实的积极效应也是值得肯定的:对于所有的保安措施应当予以制度化研究和独立化设置,但是应当具有全国性效力和统一性标准;应当对所有的保安措施确定独立的执行机关,但是应当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审查制度,以此而防止保安措施的滥用;在条件成熟时,应当将经过成熟思索和有效实践检验的保安措施进行集中性法典化,在立法上形成报应与预防相衔接的法律体系。通过以上改革,将我国原有的十余种保安措施进行聚合,可以形成以《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