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多,有关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处理却常常面临各种各样的难题,尤其是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更是其中的重点和难点。为厘清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在对目前司法判决进行实证考察并加以分析统计的基础上,同时比较研究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指出我国当前有关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分析其原因,进而针对不足提出在完善现有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同时,有必要以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补充。本文共分为四章对上述问题进行具体研究。第一章主要是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随机抽取2011年至2012年上海地区的有关判例,并加以数据化的统计分析,考察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所作判决的总体情况,在此基础上指出目前存在着的法院判决赔偿额无法全面赔偿权利人,以及遏制侵权的突出问题。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现有损害赔偿制度仍不完善,难以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目前在损害赔偿领域主要存在着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两种原则,而我国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面主要采用的是补偿性原则。区别于传统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则,惩罚性损害赔偿有其鲜明的特色,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类型比如故意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可以更好地发挥前者所不具有的遏制和惩罚的功能。本文第二章即是对两种原则的介绍,着重阐明了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和功能,同时通过对主要反对惩罚性赔偿的观点进行检视,在理论上明确了在民法体系乃至知识产权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而目前我国在有关法律中已经存在的类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可以说为更广泛地适用该制度提供了基础。第三章主要按照知识产权法的传统分类,详细研究了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其中重点关注美国版权法、商标法以及专利法中关于损害赔偿的各种规定及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同时结合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在适用惩罚性赔偿上的新局面,为笔者在后文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建议提供了比较法上的样本。第四章主要是针对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在总结前述问题和借鉴国外合理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从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证据制度,明确参考因素和适用原则以及完善法定赔偿制度方面入手,以期实现对现有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进。同时,根据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和大陆法系国家已经建立起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分析得出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作为补偿性赔偿原则和现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制度的补充,在构建惩罚性赔偿的过程中特别应当注意明确与其他制度的关系以及在适用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