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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消费者个人信息逐渐呈现出极大的商业价值。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需求量也在不断扩大,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在我国已逐步形成某种地下产业。消费者在消费或接受服务的同时,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就可能进入了市场,被不法商家用于商业目的,据相关调查显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主要集中在通讯业、金融业、电商业、房地产等领域。从2013年发生的“2000万开房信息泄露事件”,1到2014年发生的支付宝员工将多达20G的个人信息数据非法贩卖给他人,中国人寿80万份保单个人信息泄露等事件中可以看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鉴于此,我国于2014年3月出台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以及经营者的相关义务与责任。但是,《消法》对消费者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还不够全面。本文试以问题分析的方法,以《消法》为视角来讨论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中的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解析。本文从二个层次进行阐述:第一层面,论述消费者本身的弱势地位决定消费者个人信息易受侵害,并从社会实践的角度分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情况的严重性。第二层面,从理论的角度分析,隐私权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联系,阐述从隐私权的角度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理性。从隐私权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区别入手,论述从隐私权的角度不足以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并结合社会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阐述。其次,解析消费者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本文从二个层次进行论述:第一层面,总结和整理世界各地立法及理论界的研究资料,论述个人信息的范围。第二层面,参照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阐释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再次,论述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本文从二个层次进行阐述:第一层面,从相关理论争议的角度评析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存在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计算,严重性难以认定,损害赔偿的标准难以确定等方面的困难,阐释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中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消费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损害,主张从隐私权的角度予以救济。第二层面,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解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损失难以确定,遭受严重精神痛苦的严重性难以认定等方面,阐释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中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最后,论述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业自律。本文从三个层次进行阐述:第一层面,论述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中行业自律的优势,从行业自律的角度着手分析行业自律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优势。第二层面,论述我国行业自律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不足。第三层面,针对我国行业自律保护的不足,从明确行业协会的合法性,完善自律机制,强化行政管理等方面提出完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