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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广告业也逐渐发展起来。并且以每年平均40%以上的递增率持续增长。如今广告是知名度最高、出现最频繁的经济现象之一。可以说,无论是企业家、还是消费者、广告人都离不开广告。然而,在广告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由广告作品引发的侵权也日益增多。我国目前对广告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状况令人堪忧,只有极少数学者涉足于此,且均为浅尝辄止,未曾深入。在现行法律中更是难以见到,是为立法研究之一空白也。 本文将对广告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分析,但本文的论述侧重于在知识产权范围内,从理论上分析不同的广告作品因满足不同的条件而可分别作为作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或者可作为“商业秘密”或可视为“商业标志”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至于具体如何去操作实施(如侵权行为认定,法律责任追究等),则由于篇幅及笔者能力之所限,暂不在本文中讨论。全文四万余字,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广告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在本部分,笔者着重分析了广告创意与广告作品的概念与关系,并进而归纳出广告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义与特征。笔者认为:广告创意,是广告人为达到广告目标所产生的创造性主意。广告创意又可分为广狭二义。而广告作品则是广告创意的表现形式。笔者将其定义为:广告作品是指广告设计人员在为广告主宣传产品或劳务而进行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它既包括广告音乐、广告美术等狭义的广告作品,也包括广告策划书等广义的广告作品。其次,笔者从知识产权角度出发、运用知识产权法,为广告作品及其形成过程中所产生的符合知识产权法保护客体条件的内容提供保护。最后,对广告作品被侵权的受害者进行分析,说明了对广告作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 第二部分:广告作品的版权法保护 在本部分中,笔者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1)广告作品可归入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现代广告不仅是商品信息的载体,也是一种文化形式,有着深重的文化内涵。笔者认为,广告文案可归入文学作品中,广告音乐可归入音乐作品中,等等。2)广告作品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独创性。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