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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深化,以及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围绕着“中国公民社会”这一命题而进行的理论探讨也越来越多。但总体来说,争执多余一致。公民社会显然不是中国社会内生的一个概念,而是从英文“Civil Society”翻译得来。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时期,原是“城邦”之义,其必然有着复杂的发展历程。发展到今天,“公民社会”这一概念在有着递进关系的三个层次上被使用:第一个层次,即体现着自由秩序的法制、文明社会;第二个层次是指与公共性政府相对应的保护个体、保护私权的体制、制度等;而第三个层次就是指政府、企业、社会三部门中的“第三部门”——非盈利性社会组织。三个层次之间有着分明的递进关系,前一层次是后一层次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前两个层次,第三个层次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就只有表象性。笔者认为,中国社会虽然有着众多的第三部门,但第三层次意义的中国公民社会,只具有表象意义。从作为前提和基础的第一、二层次体现的公民社会的价值理念和体制、制度上看,中国的公民社会才刚刚起步。而公与私是一对非常重要的政治哲学范畴,在现代公民社会的理念中,无不渗透着公私之辩,在现代公民社会的体制、制度中,无不体现着公与私的博弈。本文从梳理传统公私观念的发展、演变的进程入手,探析传统公私观念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进而揭示传统公私观念的现实与理论价值。以“立公去私”为基本特征的传统公私观念,必然反映出农耕、专制社会的政治价值诉求。而与之相对应的现代文明社会,即以市场经济、民主法治为前提的公民社会,必然有着新的、与之相应的公私之义,体现着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现代公民社会的构建必然体现在与公民参与,公共精神、公民的民主权利、公私领域、以及法治建设等领域上。通过对传统公私观念的探讨,为我们在公民社会理论,以及公民社会的构建实践上,都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