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晚清以降,中国饱受内忧外患的冲击,其间,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也在扭曲和变异中,逐渐实现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众多仁人志士都曾满怀救国济民的热情,就各种制度提出富于创见的设想并开展实践。考试权思想是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权”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吸收了中华民族传统的科举制度、铨叙制度和西方文官制度等人类政治文明营养,从构想、创制到尝试和改进,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制度体系,是近代以来中国民主政治探索与实践的一个重要结晶。台湾地区政治制度及其行政机关运作模式是该制度在政治实践中的余续。自1928年10月8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考试院制度以来,孙中山先生创设的五权分立制度才正式有了法律依据。随后,国民政府任命戴传贤先生为考试院院长,考试院筹备处开始启动运作。伴随着《考试院组织法》、《铨叙部组织法》和《考选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发,直到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实现了从宪法层面就考试院制度进行正式立法规定。1947年国民政府开始宣布行宪,《中华民国宪法》用专章共计7条宪法条文对考试院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此后,台湾地区的“考试院”机构运转及其制度建设并没有随着1949年国民党政权迁台而出现中断,相反,却始终处在不断的发展之中,其中,最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相关法律制度不断的丰富和完善。台湾地区“考试院”在六十余年的运行中,理论界与实务界不乏针对制度体系及其部分内容存废的争论,“考试院”自身也不断在争论中进行着调整和完善,其主体原因即在于“考试院”制度背后一直暗藏着“五权”与“三权”、“总统”与“行政院”权力、“国民大会”与“立法院”职能叠合等种种紧张关系。时至今日,“考试院”在制度形式上比较符合“五权宪法”的表征,但就其内容而言,则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权能区分的初衷,渐近地走向了权力分立制衡的三权制。但不可否认的是,台湾地区考试权及“考试院”制度在健全人事法制、树立廉能政治和塑造“法治政府”等方面所取得了不少成绩,其自身制度设计及其深化完善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因此,对台湾地区“考试院”现行法源及其运行机制进行认真梳理和详尽分析,对于改革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政府机关公务员相关制度等制度体系,极具“它山之石”的借鉴意义。自新中国成立,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不断应对来自前进道路上的各种挑战和困难,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开放,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 ①,当今中国已经逐步探索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体系及其制度。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梦正日渐实现,凝聚在现代中国身上的东方文明也正在以其不争的事实显示了强大的优越性。国际社会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正把越来越多的目光聚焦中国,显示在现代中国身上的一些制度创新成果、发展理念、发展成果、内外政策等也逐渐为世界各国(地区)所承认、推崇、移植。但是,“山不言自高,海不言自深”,况且,当前距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标准相比,距离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的问题:如何规范政府运行问题、如何强化公务员队伍建设、如何促进社会阶层有序流动、如何“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习近平语)”等现实中存在的挑战与问题,都需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新的执政智慧、执政理念来创造性地加以克服和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任务依然任重道远,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永远在路上。加强对中国传统文化和世界各国(地区)先进文化的研究,吸收其优秀、科学的基因,使其融入到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建设中,至为必要。纵观历史长河里考试制度的沉沉浮浮,其存在的合理性总是离不开人才选拔的公正性、政权用人的科学性、社会阶层流动的有序性。考试权及其实现乃一国国民人权中的基本成分,应社会之需求而产生,随社会发展而持续活跃,受历史多次检验而持续焕发生命力。在法治中国的视野下对台湾地区“考试院”制度进行研究,取长避短,采取“拿来主义”,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弘扬考试思想的中公开平等与竞争择优的基因,不断探索当下考试制度于推进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有效路径,厥功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