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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是夫妻财产制的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协调债权人、举债方和非举债方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稳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然而目前该制度的相关立法体系混乱,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我国民法典应当体系化构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本文采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写作思路来梳理行文脉络。首先,先引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概念,分析其具有的不同于其他债务类型的特点,以便将其与个人债务区分开来,并阐述界分二者的意义。其次,分析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在立法上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同时分析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清偿规则。本课题除去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大块内容,具体表现为: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界定,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包括生产性债务、生活性债务以及法定义务形成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为义务主体特定、债务形成时间多段以及在性质上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在形成原因和清偿规则上区别于个人债务。在形成原因上,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举债而产生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而个人债务是夫或妻中的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在清偿规则上,个人债务原则上以个人财产清偿,而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夫妻共同债务立法、司法实践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首先,阐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目前的立法现状。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主要有《婚姻法》第41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及《夫妻债务纠纷解释》。这些立法先后提出以“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债务推定规则”、“合意标准”等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然后,以新解释为研究视角,分析了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最后,论述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表现为在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标准的认定上、对于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识上、举证责任分配上等,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第三部分主要是阐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本文采用从一般到特殊的研究思路,先论述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问题,指出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提出适用“家庭利益”标准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指出该标准的两种例外情形下即使不是为了家庭利益,同样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后过渡到特殊情形下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分析,体现为对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内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两种情形下都适用“家庭利益”的认定标准。第四部分介绍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本部分先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定性,谈到学者对该问题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而有的学者将其定性为共同债务,本文更同意后者观点。后研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和离婚后夫妻各方的清偿责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外借债的一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全部财产,而非举债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清偿债务。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举债方以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为限,而非举债方仅以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