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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官,依法定程序对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后,将一般性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从而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论性判定的活动。这种活动既离不开对案件事实的查实与认定,又离不开对法律依据的寻找与确定,更离不开将法律依据与案件事实相结合进而作出结论的法律推理。司法裁判是一个遵循逻辑,在价值判断的层面合理思考、论证、解释、运用法律的过程,法官在探寻裁判依据的路径中不断进行着逻辑推演和价值判断。 本论文研究的总出发点是以“程序理性”与“实体理性”为中心,通过分析程序理性与实体理性间的关系,指出程序理性与实体理性发生冲突的原因,意图从论辩程序的合理构建、事实认定的合理性、裁判规范的理性构建以及裁判结论的理性决策四个方面进行程序上的完善,从而达到实现实体理性的目的。 本论文分七个部分,除了前言和结语,主文分为五大章。前言主要对论文选题、国内外研究状况、论文的研究结构、研究方法以及主要成果方面进行系统的归类和总结。 第一章是探讨司法裁判中的理性及其问题。在简要分析理性这一概念的基础上,讨论构成司法裁判中的理性的两个重要概念——程序理性与实体理性。表明实体理性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之上;程序理性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属于看得见的阳光正义。程序理性是达至实体理性的前提和保证。程序的合理性与裁判结果的合理性是实现实体理性的重要条件。然后对司法裁判中程序理性与实体理性之间的冲突作详细分析。 第二章首先从论辩的静态构成和动态展开两方面分析论辩实践的形式结构,然后设想构建理性论辩的对话框架,最后提出论辩的评价及其标准。 第三章主要是分析如何在理性程序下进行事实认定。本章首先对事实以及司法裁判中的生活事实、案件事实、裁判事实作简要的界说,明确各自的内涵。分析了事实认定的主体、对象以及根据,然后对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的事实认定模式作比较分析。最后讨论了事实认定的合理性及其实现问题。 第四章是写裁判规范的理性构建。本章首先对法律规范与裁判规范作简单的概念分析,明确它们的内涵。然后详细分析裁判规范的生成过程,指出寻找和确定裁判规范大体有三个环节:案件事实的初步法律判断、裁判规范的理性选择、裁判规范的初步形成。最后利用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详细分析法官在理性条件下如何对生成的裁判规范进行证成。 第五章主要分析裁判结论的理性决策。第一节是对事实与规范的结合模式进行分析,认为所有的判决结论都应当是依据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为前提而做出的。但是无论如何,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都不可能自动结合。因此,就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作用,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进行裁断。司法裁判者将事实与规范二者结合起来而作山判决的方法概括起来有四种:逻辑推理模式、归类与涵摄模式、等置模式、价值评价模式。 第二节是分析合议庭的评议决策机制,认为合议庭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制的运作效果是法院审判能力的直接体现。合议庭的评议机制是合议庭制度运作的最核心的一环,也是合议庭行使审判权最核心的部分,其合理运作将直接决定着合议制度的作用发挥。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评议程序是实现司法裁判结果公正、合理的有效保障。然后通过对合议庭评议过程作分析,设想一种理性的决策程序,从而达到裁判结论的公正。 第三节是对裁判结论进行证立。由于司法过程的对抗性,司法裁判中应当适用的裁判规范往往会存在争议,作为小前提的裁判事实虽然是一种事实判断,却往往只具有或然性,因此得出的裁判结论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可辩驳性。正因为如此,这就需要法官对其所作出的结论予以证立,说明其裁判理由,才能让公众接受。然后从裁判结论的合法性与可接受性两方面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