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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股法律制度作为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域外国家已经有多年应用经验,例如美国、日本等。类别股区别于普通股,普通股赖以建立的哲学基础是自然的绝对平等,而不是补全的差别平等。高科技企业在资本市场的特殊表现,以及企业家代表的现代人力资源对传统资本的驱使,使得基于表决权分离的优先股等类别股价值日益凸显。作为立法者更好的选择应是适应市场而不是裁剪或固守传统,目前香港紧随美国开始接受相关公司“同股不同权”的IPO申请,为香港的投行业务带来了新机遇。大陆亦需加快制度建设,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和谐发展。建立类别股制度首先需要厘清类别股的含义。类别股是指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设置了两种以上不同种类、不同性质、不同权利义务、不同利益效果的股份。无论是权利附于特定股份之上,权利不附于特定股份之上,同一类股份之上具有不同权利或者是同一类股东具有相同的权利、不同利害关系,都可以形成类别股。类别股制度符合股东平等原则,能够实现公司章程自治,保持类别股与普通股之间利益的平衡。对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增强公司治理灵活性,挑战传统公司资本制度观念也有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其次,类别股的种类应与时俱进。有些种类并非一开始就作为法律规定的可以发行的类别股种类,而是作为一种附于股份之上的附加权利。表决权股、优先股、可转换股以及可偿还股是域外国家类别股制度最初设计,也是最典型的类别股,随着市场的变化、实务应用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立法者应当通过法律修订增加类别股的种类,以适应时代的需求。最后,单一、片面的制度必定效果有限,类别股制度体系化势在必行。体系化要求制度适用于更多类型的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公司形态做出不同的规定,同时也要协调好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自治之间的关系,构建类别股东权利保护机制。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改革的攻坚时期,公司的融资方式日益的复杂化,固守传统或是照搬照抄外国法律是要不得的,应当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基于中国的国情完善类别股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