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以便于识别。商标显著性是一个动态的特征,商标显著性可能随着商标的使用逐渐增强,也有可能逐渐丧失,退化为一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商标一旦退化为通用名称,进入公有领域,便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涉及商标显著性退化的纠纷,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在于明确显著性退化的认定标准及认定方法。我国立法对于显著性退化的规定较为原则性,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存在标准和方法不统一的问题,一些生效判决也引发了学者的讨论,因此需要对我国显著性退化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进行进一步的研究。美国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一套较为稳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同我国现行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两国立法司法差异,对于美国法中值得借鉴之处以及其是否可以丰富我国立法司法做出分析,并最终提供可行的建议,即以相关公众对商标主要意义的认知为认定标准,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综合认定为认定方法,重视消费者调查报告证据的适用。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商标显著性退化认定现状及争议。本部分包括两节:第一节,主要介绍我国现有立法及司法在认定商标显著性退化方面的态度和方法;第二节,通过具体案例,就认定过程中存在的标准和方法问题进行总结整理。第二部分,商标显著性退化认定标准分析。本部分包括两节:第一节,就美国认定标准的沿革和争议进行梳理,研究美国最终采用商标主要意义标准的原因;第二节,结合第一部分存在的问题,就我国应当适用的标准进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商标显著性退化认定证据分析。本部分包括两节:第一节,就美国在商标显著性退化认定过程中证据种类进行介绍;第二节,对中美证据环节差异进行比较,并就消费者调查证据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弊端和应对措施进行分析,对消费者调查证据可否被我国司法实践所借鉴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和研究。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商标显著性退化认定的建议。基于以上三部分对于认定标准以及认定方法的比较和研究,结合我国国情,对完善我国商标显著性退化认定在认定标准、认定方法、认定态度等方面提出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