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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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互联网平台领域的“封禁行为”在我国呈现出频发趋势,对我国互联网平台市场的竞争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造成了一定影响,引发了各界对此的热议。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对此类行为本质属性识别的不确定以及规制的困难,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路径的不明晰。基于上述逻辑,本文正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平台封禁行为概述”,为平台封禁行为《反垄断法》规制路径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平台封禁行为并没有一个被普遍认可的定义,从表现形式来看,其可以分为对内容的封禁、对链接的封禁、对数据端口的封禁以及对平台服务的封禁。但并不是所有的封禁行为都成立垄断行为,对平台封禁行为违法性的判断应当分阶段予以认定,当互联网平台发展到中后期成为了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互联网巨头时,其实施的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平台封禁行为会给互联网平台市场带来一系列的危害。此时,通过我国《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其进行规制从理论上和实务上就具有一定必要性。第二部分,“平台封禁行为的规制障碍”,对在分析平台封禁行为过程中适用传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框架时所面临的问题加以总结概括。在判定平台封禁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垄断行为之际,仍需要通过“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分析滥用行为及其竞争损害”这一固定模式加以梳理。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将平台封禁此类互联网新型竞争行为置于传统且固定的模式进行分析和论证,难免会产生一定的困难。具体而言,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产品及服务市场范围难以确定、认定方法也存在着局限性;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市场份额等传统认定因素科学性不足、用户数量等新型认定因素操作不明确;在滥用行为及其竞争损害分析方面,适用合理原则分析时主观性太大、滥用行为类型难以认定、损害后果难以判断。第三部分,“域外经验借鉴”,以平台封禁行为的规制为核心问题,进行域外经验的参考借鉴。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封禁行为在域外已被重点关注多年,基于此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对认定及规制此类行为已经形成了较完善但存在一定区别的分析路径,对我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美国在保持不改变反垄断基本传统框架的基础上,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上通过更为灵活的认定方式和标准对互联网新型竞争行为予以认定和规制。欧盟则选择结合平台封禁行为此类互联网新型竞争行为出台《数字市场法案》等规定,创新性地引入新概念对此类行为进行事前监管。第四部分,“平台封禁行为的规制路径完善”,针对现有分析路径存在的困境,借鉴域外先进经验,提出完善建议。在分析和规制平台封禁行为时应当坚持以个案分析为原则,以效果分析为依据。通过以涉案行为为分析主体,以涉案行为中所涉及的服务或产品为研究出发点,进而围绕该服务或产品运用需求替代分析等方法进行相关市场界定;通过修正以及慎重适用市场份额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重点关注并争取通过量化依据互联网平台特点而形成的用户数量、网络效应、市场锁定效果等认定因素来评价涉案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结合《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从经济效率、公平竞争、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对涉案行为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评定,从而确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是否进行了滥用支配地位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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