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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世纪70年代全球金融创新的推进,金融衍生品应运而生。金融衍生品以传统金融产品(如货币、股票、债券等)为基础,由其衍生而来,是一种新颖的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具有与生俱来的杠杆性、未来性、虚拟性等属性,这使得金融衍生品具有高于一般金融产品的风险性,若监管不到位、交易环节出现问题,其所引发的严重危害会对一国经济甚至全球经济造成难以估量的冲击和损害。因此,为保障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安全高效地运行,维护金融衍生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应当持续动态地变革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方面的制度体系,加强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本文以我国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有关制度为出发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具体论述。第一部分,引言部分,通过对金融衍生品监管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综述、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等方面的全面阐述,逐渐切入正题。第二部分,主要对金融衍生品及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的基本概念及基本原理进行阐述,通过对几件金融衍生品危机事件的盘点,深刻剖析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渊源及系统缺陷,从而得出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的价值意义。第三部分,主要从金融衍生品监管模式、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及信用评级制度四个方面,对当今金融衍生品市场比较成熟的几个国家及地区的具体监管制度进行阐述评析,总结他们在金融衍生品监管体制领域比较成功的监管制度。第四部分,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亦是本文写作的要旨所在。在本部分中,笔者全面深刻地剖析了我国现行金融衍生品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我国金融衍生品多头多层级监管模式严重影响效率;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标准不统一,造成使用冲突、执行困难;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缺陷及救济机制的不完善,造成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难以救济的情形时有发生;我国现存的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导致评级结果不客观和不公正。为保障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健康有效地运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并提升监管水平,已是当务之急。鲁迅先生曾提出“拿来主义”,笔者建议借鉴金融衍生品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和金融市场的实际需求,尝试对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体制进行变革完善。笔者从重构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模式、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再建我国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变革我国金融衍生品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