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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对农村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长期以来,对村级民主的积极探索为新时期村民自治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我国1982年宪法确认了村委会是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1987年11月2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通过,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农村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下来。近年来,我国村民自治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村民自治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了更好地指导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已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群众反响热烈,对我国村民自治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村级民主的发展得到了我国各阶层的广泛重视。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面临过许多艰辛和困难。为了保证村民自治今后的健康发展,促进村级民主的不断推向前进,不走、少走弯路,本文尝试在总结我国不同历史阶段村级民主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提出了对我村民自治发展历程以及实施现状的一些看法。本文正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村民自治的概述。该部分主要通过对村民自治内容和性质的介绍,说明了村民自治在我国民主体制中的重要地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村级民主发展过程中作为一级政权的村级组织。该部分具体阐述了村作为一级政权存在的历史及其发展演变过程,说明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将村一级组织作为一级政权是必要的。第三部分论述了作为自治组织的一级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和发展。该部分在介绍作为自治组织的一级村民委员会产生的历史背景和过程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村委会得以产生,村民自治得以确立的原因,表明了在现在的历史条件下,将村作为一级自治组织是必然的。第四部分分析了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和困境。该部分首先指出了村民自治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宏观体制的矛盾以及具体制度的不完善,并不是村民自治制度本身存在问题。实行村民自治是正确的,实践的发展也证明了其存在的正确性。第五部分提出了对村民自治发展趋势的设想,指出了解决村民自治存在问题的办法。从根本上讲,要解决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党政体制改革;从具体上讲,现阶段可先从微观管理入手,进行村民自治具体制度的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