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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张,政府频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农民数量急剧增加。由于征地补偿法律制度和执法不完善,被征地农民逐渐发展成为新的弱势群体。不断暴露的征地补偿法律问题日益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国务院早在1999年就开始酝酿改革征地补偿制度,但由于改革思路无法达成共识,原定于2007年初完成的改革方案一再推迟,至今仍未出台。可见,征地补偿问题依然是困扰政府的重大问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本文以百色市右江区为案例,研究我国的征地补偿法律制度。通过对中央至百色市的征地补偿法律制度的梳理,和对百色市右江区政府执行征地补偿法律制度的行为和结果的调查研究,笔者发现我国的征地补偿法律规范不符合行政征收基本原则和平衡论观点,具体表现为:首先,有关征地补偿的规定散见于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所以从中央至地方没有形成协调统一的征地补偿法律体系,国家缺乏具有操作性的土地征收补偿规范;其次,尽管宪法早已明确了公共利益需要是征收补偿的法律原则,但是法律没有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使得征收土地的理由被无限扩大;再次,带着计划经济色彩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基本无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准;最后,征地程序也没有实现程序公正,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享有绝对的征收权,农民却缺乏参与权和有效的救济途径。执法方面,百色市右江区政府没有完全贯彻执行征地补偿法律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具体表现为:地方政府违反征地程序;给予农民最低标准的补偿,并且不依法安置被征地农民;不依法监督违法征地行为,不积极救济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百色市右江区的征地补偿问题不单是由该地区的原因造成的,而且主要是由整个国家的征地补偿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因此在我国有一定的代表性。依据征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征收补偿的法律原则,本文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征地补偿法律制度:第一,制订一部完善的可操作的土地征收法,使征地补偿法律体系系统、完整;第二,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解释和限定;第三,确立公平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第四,通过政务公开和保障农民充分的参与权,建立正当的征地程序;第五,加强征地官员问责制;第六,通过明确征地行政复议、建立征地行政赔偿制度、扩大征地司法审查范围等途径,健全征地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