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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集团的发展,公司集团中从属公司债权人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如何运用法律对其规制,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已成为各国公司法的核心内容。深石原则源自美国判例法,其确立了一个在从属公司破产或清算时,控制公司可否向从属公司主张债权,以及是否应劣后于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受偿的一般原则。其与“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同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从属公司债权人提供法律保护的有效手段。2005年我国修订了《公司法》,虽未引入深石原则,但是我国司法界对其表示了积极的态度,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一原则?本文立足于公司法角度,对深石原则在公司集团中的适用的规则、条件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为防止公司集团中控制公司转移从属公司利润及资产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我国应引入该原则,并对该原则在我国公司集团中的具体运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立法建议。在本文的结构安排上,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深石原则在公司集团中运用的必要性。明确公司集团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是本文研究的起点,本章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公司集团中从属公司所处的被支配地位,并指出在公司集团中从属公司债权人面临的巨大风险。而深石原则能有效地保护公司集团中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二章:深石原则的适用规则。本章重点阐述了深石原则的适用规则,指出深石原则是一种有条件的、不具有惩罚性的规则。并对其与“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不同进行了分析,认为二者是从不同角度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的,不能相互替代。第三章:深石原则的基本适用条件。本章在对美国深石原则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台湾法关于深石原则适用条件的规定,重点对深石原则的适用对象、适用要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第四章:我国公司集团中运用深石原则之法律建议。本章分析了公司集团在我国形成和发展中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及我国新《公司法》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