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今随着团购网站的兴起与膨胀,网络团购交易日渐渗透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由于与日常实物交易相比,网络团购中的产品价格更为便宜、款式更为多样、配套服务更为全面,团购网站逐渐成为了广大消费者的购物首选。然而,伴随着网络团购活动的蓬勃发展,部分团购网站运营商为了获取更多的商业利润,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产品信息、虚假产品评价、强制消费等行为误导、诱使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交易并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鉴于目前团购网站运营商的侵权行为种类诸多且日渐频繁,笔者以为,确有必要在我国现行立法的框架内对其予以规制,以保护网络团购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规范整个网络团购市场的法律秩序。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首先在第一部分对我国团购网站运营商侵权行为的存在现状予以总结并归类。其中,笔者以为,结合消费者近几年对团购网站运营商的投诉数据,团购网站运营商的自己侵权行为又应当包括以下五种类型:发布虚假团购信息等团购欺诈行为、强制消费与限制消费行为、拒不退款与拒开发票行为、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在介绍与总结团购网站运营商侵权行为的同时,笔者亦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对团购网站运营商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予以具体化,强调该类侵权行为在网络团购交易中对消费者的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等财产和人身权益的侵犯。并且,笔者还就团购网站运营商侵权行为与上述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子在本文的第三部分予以具体分析。随后,笔者在本文第四部分还就团购网站运营商的主观过错应当如何认定予以进一步阐述。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团购网站的发展现状,团购网站运营商的主观过失的认定则要区分团购网站运营商在不同情形下所提供的不同类型的服务。其中,当团购网站运营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中的内容服务提供商时,其对自己发布的信息负有严格的事先审查义务,而当团购网站运营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中的技术服务提供商时,对于他人发布的信息仅负有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在未履行上述两种义务的情形下,团购网站运营商将被认为明知或应知其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也即,团购网站运营商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并应当因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后,笔者认为团购网站运营商的侵权行为侵害对象广泛且属于学理上的大规模侵权行为,并主张惩罚性赔偿制度应作为团购网站运营商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在司法实践予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