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研究

来源 :沈阳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zhangqin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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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网络用户规模不断扩大,比重持续上升,网络成为各行各业数据资源的载体,与社会民众的生活联系的愈加紧密,网络安全关系着各行业的数据安全。但同时我国也面临着严峻的网络安全问题,网络犯罪频频发生,严重威胁着人们的数据安全。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依托迅猛发展的互联网,对网络空间安全的危害性也越来越大,网络帮助行为不再以网络犯罪实行行为为主导,需要刑法规范对其进行更精准的打击。为打击网络犯罪行为,抑制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对网络犯罪的推动作用,净化网络空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情节严重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以本罪定罪处罚,而非依照传统刑法理论中的帮助犯来处理。本文立足于网络犯罪的复杂性、网络帮助行为的危害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论证了本罪的设立属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突破了共犯从属性的定罪处罚障碍,有利于完善刑法理论,对网络帮助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制。对本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犯罪”,理解为包含刑法分则将其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明知”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重要的构成要件之一,不以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存在意思联络为前提,并在实施帮助行为之前,对他人的行为做先期的刑法意义上的评价。本文着重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出发,对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进行界定,坚持对中立帮助行为进行有限制的处罚。对于具有中立性的网络帮助行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处罚范围进行限定,判断帮助行为是否应受刑事处罚。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判断,客观上应当考量网络运营商是否具有制止网络犯罪、避免网络犯罪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同时还要考虑帮助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被帮助者的实行行为产生了实质性的助益,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文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适用中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别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有利于推动司法适用范围、标准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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