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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的经典契约论政治哲学与自然法学说内在地关联在一起,然而当代的解释有这样一种倾向,即把霍布斯、普芬多夫和洛克契约论学说与自然法学说当成两个相互独立的议题来处理。由此导致的后果是,经典契约论作家的契约论学说部分往往被解释成某种形式的合理利己主义理论;而他们的自然法学说部分则被看成是自然权利理论——那种强调自然权利优先于自然义务的理论。
本文力图在“‘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存在者通过契约进入政治社会”这个经典契约论叙事当中来研究普芬多夫的自然法学说。通过对普芬多夫自然法学说的检讨,特别是对自然法的约束力性质进行检讨,本文揭示了被经典契约论学说的当代解释所忽略的一个重要维度,即经典契约论作家对于人类存在者实践能力的分析。这个分析在普芬多夫那里表现为,他区分了人类存在者的做为行动载体的身体(身体能力)、做为动机的身体本能和激情和实践理性;而所谓自然法的约束性质是指实践理性对于人类存在者起先无规定性的激情的约束。进一步地,通过对“理性”概念的意涵进行澄清,将理性区分为“本体论意义上的理性”和“做为具体人类存在者能力的理性”;由于普芬多夫认为本体论意义上的理性是自身具有价值的东西,因此做为理性存在者的具体人类存在者亦是有价值的;由此,普芬多夫所谓的“自我保存”的自然法命令的实质就是理性要求当事者保存每一个“自我”——每一个具有理性的具体人类存在者,从这个角度来说,“自我保存”的自然法命令与“社会性”的自然法命令就是统一的;或者说,普芬多夫既把“自爱”又把“社会性”确立为人类存在者本性的做法就并非含混不清的。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引言;第二章是对普芬多夫政治哲学的标准当代重述,在这一章的结尾处,提出了这个重述所面临的一些问题;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探究普芬多夫对于人类存在者实践能力的分析;第四章是全文结论,这一章也包括依照本文的解释路径对霍布斯和洛克的契约论政治哲学的简单阐释。本文采取了文本分析、语义分析以及对日常实践慎思进行反思的方法进行探究。
本文力图在“‘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存在者通过契约进入政治社会”这个经典契约论叙事当中来研究普芬多夫的自然法学说。通过对普芬多夫自然法学说的检讨,特别是对自然法的约束力性质进行检讨,本文揭示了被经典契约论学说的当代解释所忽略的一个重要维度,即经典契约论作家对于人类存在者实践能力的分析。这个分析在普芬多夫那里表现为,他区分了人类存在者的做为行动载体的身体(身体能力)、做为动机的身体本能和激情和实践理性;而所谓自然法的约束性质是指实践理性对于人类存在者起先无规定性的激情的约束。进一步地,通过对“理性”概念的意涵进行澄清,将理性区分为“本体论意义上的理性”和“做为具体人类存在者能力的理性”;由于普芬多夫认为本体论意义上的理性是自身具有价值的东西,因此做为理性存在者的具体人类存在者亦是有价值的;由此,普芬多夫所谓的“自我保存”的自然法命令的实质就是理性要求当事者保存每一个“自我”——每一个具有理性的具体人类存在者,从这个角度来说,“自我保存”的自然法命令与“社会性”的自然法命令就是统一的;或者说,普芬多夫既把“自爱”又把“社会性”确立为人类存在者本性的做法就并非含混不清的。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引言;第二章是对普芬多夫政治哲学的标准当代重述,在这一章的结尾处,提出了这个重述所面临的一些问题;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探究普芬多夫对于人类存在者实践能力的分析;第四章是全文结论,这一章也包括依照本文的解释路径对霍布斯和洛克的契约论政治哲学的简单阐释。本文采取了文本分析、语义分析以及对日常实践慎思进行反思的方法进行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