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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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其中重金属污染就是重要的一个方面。近几年产生了一些的重金属污染事件。由于工业三废的排放,冶炼工业的发展以及矿山开采等,使得环境中的重金属含量严重超出人体所能承受的范围,不仅导致了水体污染,土壤污染,还严重的威胁到了人体健康,给群众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这种损害不仅包含健康损害,还有相应的财产损害,但由于我国在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例如在重金属污染损害中的责任主体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以及赔偿的原则和范围,对于污染企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重要的风险分担机制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等方面,都没有明确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因此本文从以下六个方面对我国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一些建议:第一部分,阐述了重金属污染以及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准确界定重金属污染,重金属污染损害的概念,提出了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的定义。第二部分,针对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的广泛性,间接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对于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学界有很多的争议,这一部分就对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加以分析。阐述了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探讨了环境权侵害权利主体,国家作为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以及共同损害责任主体,“合法排污”的责任主体等争议问题。同时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和环保的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规定的不统一,因此导致了对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明确,从而在实际案件中出现很多争议,因此本部分第二节主要是对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分析,而第三节则是对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加以分析。第三部分,由于在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方面,国外由着丰富的经验,在建立我国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因此这一部分主要阐述日本的公益补偿金制度和美国的超级基金制度,分析其内容和缺陷,从而吸取精华,从而为建立我国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方面提供借鉴。第四部分,主要阐述的是我国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现状,以及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论述建立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第五部分主要是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构想,建立和完善我国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同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建立专项基金,及时有效的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以及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同时完善我国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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