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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服务合同均没有明确的概念和定位。而在服务业飞速发展的今日,服务合同纠纷层出不穷,没有准确而恰当的法律法规加以引导,服务合同与传统物型合同的区别使合同法总则不能完全准用于服务合同,面对实际纠纷,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服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客体,提供方的履行行为以服务受领人的人身为依托,或是以其身体为行为对象,或是以智力和形体美感的提升为目标,在合同履行不适当时,对服务质量的评价标准认定主观化色彩太浓,而且服务受领人的义务很可能也是构成不适当履行的因素,因而不适当履行的认定出现困难,此时的救济更缺乏准确的法律依据。考虑到服务合同的独特性以及履行后纠纷争议点,应在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履行时以及履行完毕后的质量评判阶段都应以有关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予以规制。本文运用理论结合实践的方法,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进行切入,在对服务合同进行定义和分类的基础上,对其不适当履行进行界定,并就服务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点进行具体剖析,尝试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探寻规制服务合同不适当履行的方式。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案例的形式指出服务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和类型,并提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现如今的服务合同履行纠纷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如何规制双方当事人的订约和履约行为以尽可能避免纠纷的出现?第二部分阐述服务合同的基本理论问题,参考各国理论和立法实践明确服务合同的范畴,对服务合同质量标准和不适当履行进行界定;第三部分从各国对不适当履行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处理角度阐明规制服务合同不适当履行的理论依据;第四部分详细从道德、法律及社会团体功能方面提出对于服务合同不适当履行予以规制的思考,主张在处理个案时将纠纷归于承揽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使其相应履行规则在服务合同中予以准用,同时本着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合同默示条款予以解释,弥补合同本身的漏洞,再在法律制度之外尝试非司法途径救济,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建立专门的服务合同监督和调节性质的群众组织,提高服务合同履行效率,最大限度的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