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专家证人是指为了解决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争议事实,由当事人聘请的依据其具备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就证据或事实争点作出意见证言,从而使事实裁判者作出正确判决的证人。关于刑事专家证人的资格、选任、程序的启动等一系列的规范体系即为刑事专家证人制度。随着科技的发展,专业分工的细化,在刑事诉讼中出现的专业性问题越来越多,法官由于自身知识的缺乏,对于专业技术性问题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处理,专家进入诉讼无可避免,但专家以什么样的形式进入刑事诉讼中存在争议。立足全球视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解决专业技术性问题上分别采用专家证人制度和鉴定人制度。专家证人制度中当事人自己聘请专家证人解决专门知识,带有强烈的当事人主义色彩;大陆法的鉴定人制度中法官聘请中立的专家鉴定人解决专门问题,体现了职权主义的特点。在我国,专家是以鉴定人的形式进入刑事诉讼帮助法官解决专门问题。但是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如当事人难以得到专家的帮助、鉴定不能解决所有专业性问题、缺乏灵活性等等。在专家证人制度和鉴定人制度逐渐融和的国际趋势下,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该规定改写了鉴定意见一统天下的局面。但新出台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制度实质就是专家辅助人制度,其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因此,刑事专家证人制度的研究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基于我国的国情及原有的司法资源,我国应采取一种与现有鉴定人制度并行的刑事专家证人制度,并辅之以法官专家辅助人。在刑事审判法庭上既使用专家证人又使用鉴定人和法官专家辅助人,建立一种刑事专家证人、鉴定人和法官专家辅助人三主体共存的混合程序,以更好的利用专家的知识。构建完善的刑事专家证人制度是这种混合程序有效运行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