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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发展已成为必然,如何在赋予行政主体必要充分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而又避免其滥用这种权力,是依法行政的重点。现代行政法就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扩大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不断加强的进程中得到完善和发展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的错位现象决定了必须对其进行规制,而法治社会所追求的效率、民主和公正的目标又决定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必须从行政、立法和司法等多方面进行多元化的规制。对任何权力形态的研究最终都要归结于使权力的行使基于效率、民主和公正的约束之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也不例外。本文认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进行多元规制,任何单一的监督方式都不可能达到最优效果。因为任何一种单一的治理方式都具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文章主要分为三部分。前言主要表达了写作本文的原因、目的和感想。正文第一部分阐明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虽然难免有罗列前人研究成果之嫌,但是笔者认为这是文章的基础,目的是规划出讨论问题、对话交流的范围和情景,理清自己的思路,找到切入点。这一部分主要讨论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的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的存在被滥用的错位现象,但是这种权力的存在已经是无法改变的事实,所以只能寄希望于科学的规制。第二部分探讨了为什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必须是多元化的。笔者认为,基于效率、民主和公正的理念,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不能倚重于现在呼声很高的司法审查或程序法制建设。对其的规制应当从“监督”和“激励”两方面入手,以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多元化监督为主,辅以对行政人员的激励。因为立法机关的监督可以减少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的范围,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降低司法审查适用的机率,司法机关的监督可以使已经被滥用的权力得到修复,而人的自律是最高境界的约束,是所有行为的内在指引。行政激励则促使人在守法与滥用权力之间进行正确的利益选择。因此,由上述监督与激励共同构成的一套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多元制度的建构应当是今后努力的方。第三部分提出了以立法、行政和司法相结合的多元规制体系的具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