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ipi1980_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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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是教育体系三大支柱之一,它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共同构成了教育的整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逐渐重视教育的作用,陆续颁布了很多法律文件,提高教育的地位,落实教育的实施,尤其是九年义务教育的强制实行,让学校教育得到了足够重视。相比之下,家庭教育立法明显滞后,与家庭教育在国民教育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不相适应,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比较,家庭教育缺乏明确的管理体制、科学的组织形式,缺乏外部物质条件支持,家庭教育立法未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我国现行《婚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虽然早有规定,但其中涉及家庭教育的条款多是倡导性的,缺乏可操作性及明确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且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不系统且相互重复,制约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近年来家庭教育又重新受到来自家庭、社会的关注,建立系统完善的家庭教育立法的任务就显得尤为迫切。各国也越来越重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并通过立法推进家庭教育的发展。本文将对家庭教育立法的界定、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及其他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并对我国家庭教育立法提出建议,以期为我国《家庭教育法》的制定提供理论上的参考。全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除引言外,共3.07万字。第一部分,家庭教育的基本理论概述。该部分探讨家庭教育的内涵及特征,分析家庭教育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家庭教育立法的理论基础及家庭教育法的功能。第二部分,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该部分结合我国家庭教育现状,从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矫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强化监护人职责、完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回应公众对家庭教育立法的期望等几个方面对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进行了研究。第三部分,家庭教育立法需要论证的基本问题。该部分从家庭教育立法的名称、家庭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家庭教育的直接实施主体、家庭教育的内容、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服务机构以及家庭教育中的法律责任这几个方面对家庭教育立法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我国家庭教育法的建议。该部分旨在对我国《家庭教育法》的构建提出建议,在第三部分对主要问题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自己的建议,包含确定家庭教育立法的名称为《家庭教育法》、明确家庭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人、科学规范家庭教育的内容、明确相关机构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明确规定家庭教育中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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