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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辩护活动中,对于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问题,我国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有自己独立的地位,不仅独立于检察机关和法院,同样独立于被追诉人。赋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这种独立的地位,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来独立的行使其辩护权,在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过程中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对于辩护律师独立于被追诉人的过度强调,使得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在实践中的辩护冲突愈演愈烈,而这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之间最基本的信赖关系,以及被追诉人的利益及其主体地位。因此,笔者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律师独立辩护的问题展开分析,总结以往的经验,归纳现有的不足,以期为我国律师独立辩护的下一步改革调整工作提出个人拙见。本文在研究布局上划分了四章内容。第一章笔者通过对律师独立辩护的概述,首先阐明律师独立辩护的含义、发展历程、功能及其理论基础。笔者对我国法律关于律师的职业定位的发展变化历程从理论上做出了分析,我国法律对律师的职业定位经历了从国家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工作者再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三个阶段,从中可以看出律师职业的国家公职属性不断地被弱化,而服务社会和当事人的私职属性不断增强,虽然都强调应当独立于被追诉人,但是该独立的程度在慢慢减弱。再次,律师独立辩护对于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诉讼模式平衡的维持等有重要的功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刑事辩护的特殊性及被追诉人法律利益最大化构成了律师独立辩护的三大理论基础。第二章笔者对于国外一些主要法治国家所采用的辩护模式的基本类型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德国与英国的辩护模式相同,即“律师独立辩护模式”强调辩护律师的独立地位,辩护律师拥有比较大的独立辩护权。而美国的辩护模式可以被称作“当事人主导辩护模式”,注重当事人对诉讼进程的参与和掌控。通过分析各主要法治国家不同辩护模式的特点,厘清两种辩护模式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总结出对完善我国辩护模式可供参考的现实特点和启示。第三章笔者分析了我国对于律师独立辩护的过度强调所产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理论上的问题主要有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自身的一些不当影响、被追诉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忽视、律师对被追诉人最佳利益的错误判断以及律师长期对于自身公法和私法义务的错误认识。正是由于对律师独立辩护的过度强调和一些错误的理论指导引发了实践中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有罪与无罪、无罪与认罪等的多种辩护冲突类型。第四章笔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在我国完善律师相对独立的辩护模式及一些具体措施。笔者先从理论上为律师独立辩护预设一些限度,强调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要尊重被追诉人诉讼主体的身份,尊重被追诉人对自身最佳利益的判断,明确私法义务才是辩护律师的首要任务。其次,笔者从具体的做法上为律师独立辩护设置了一些限度。律师从事辩护活动要遵守忠诚、勤于沟通、有效辩护等义务。最后,笔者指出要注重完善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运行的一些配套制度,完善被追诉人与辩护律师的庭中协商机制以及退出机制。